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新类型案件。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鼎城法院审结的首例该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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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被继承人邓某某因突发疾病去世,现留有公司股权、公司债权、汽车等遗产。因被继承人邓某某生前未立有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且法定继承人之间未能形成统一管理意见,导致被继承人邓某某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未能得到有效管理和处置。为此,被继承人邓某某的长子邓某向鼎城法院申请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并以邓某某之母王某、邓某某次子邓某甲(未成年)、邓某乙(未成年)、邓某某之女邓某丙(未成年)为被申请人。

常德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邓某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各被申请人作为邓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亦具备成为遗产管理人的资格,考虑到各被申请人的实际年龄及对遗产的了解程度、从事的职业及保护遗产的能力等因素,在经过公开听证并有效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协商后,鼎城法院最终确认申请人邓某、被申请人邓某甲、邓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申某、邓某丙的法定代理人罗某共同担任被继承人邓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收集、保管、分配的主体。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我国遗产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多且情形日趋复杂。民法典通过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不仅在立法上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使得被继承人遗产能够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而且亦能有效维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秉持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管理、债务债权清理的原则,综合考虑被继承人内心意愿、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疏关系、各继承人遗产管理能力等因素确定遗产管理人。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刘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