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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有权势的女性”——《纽约时报》用这样的修饰语形容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1981年,奥康纳被里根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在25年的任期生涯里,她凭借实用主义和建立共识的技巧,处理有关美国妇女堕胎权和大学校园平权等时代问题。在她的倡导下,关于工人报酬、离婚、犯罪认定、不动产等等一系列法律得以修订或制。作为一名持温和保守立场的中间派法官,她支持死刑,但主张对死刑执行加以限制;她在关键时刻的一票保留了妇女的堕胎权利,维持了罗诉韦德案的裁决结果。奥康纳曾形容自己担任大法官时如同走在未干的混凝土上,“你提供的每个意见,都会留下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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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场长大的法官

谁也没有想过最高法院大法官会由一名女性担任,包括奥康纳本人。她出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得州,在亚利桑那州一个名为Lazy B的偏远牧场上长大成人。在父权制为主导地位的美国社会中,奥康纳从小就被教导“服务男人”。她曾在回忆录《Lazy B:在美国西南部的养牛场长大》(Lazy B: Growing Up on a Cattle Ranch in the American South)中讲述自己给在牧场工作的父亲和其他男人送午饭的经历。有一次,奥康纳驾驶的皮卡车爆胎,她在炎炎夏日里挣扎了一小时拧螺母、换轮胎。当她比规定时间迟到一小时并把发生的一切解释给父亲时,得到的就只有一句:“你应该早点出发。”“我本以为会因为换轮胎得到一句表扬,但恰恰相反,我只需要做好一件事情:准时送午饭。不接受任何借口。”

1978年的百老汇喜剧《十月的第一个星期一》(First Monday in October)讲述了一名最高法院女法官的故事,这样的情节被不少人视为“笑话”。两年后的美国总统大选,里根“任命女性法官”的“荒唐”承诺也登上了新闻报纸头条。对于奥康纳而言,尽管她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成绩名列前茅,但却在找工作时被私人律所多次拒绝,最终只得到了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秘书职位。在成为第一个最高法院女大法官后,奥康纳意外、惊喜但也非常紧张,“我不想成为最高法院的最后一名女法官,我必须尽全力把我的工作做到尽善尽美”。

法庭之上的奥康纳目光锐利、充满自信、令人生畏。在辩论期间,她通常是法官席上提出第一个问题的人。即使是经验丰富的最高法院辩护律师,这个问题也让他们感到恐惧:你的案件在法庭上合适吗?为什么我们不能以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你们有哪些强有力的证据做辩护?卡特·菲利普斯(Carter Phillips)是一名曾在奥康纳面前辩论过数十起案件的律师,他曾经表示“自己通常不为辩论准备开场白,因为奥康纳的问题会让他措手不及、被打回原形”。以至于在奥康纳退休后的一次辩论中,面对着大法官们沉默的菲利普斯,不得不争分夺秒地思考要说些什么。

在9人大法官里,奥康纳通常扮演起决定作用的“关键一票”的投票角色。她被认为是温和保守立场的中间派法官,也是9人中权势最大者。在一个接着一个的案件中,她会同意多数派意见,然后撰写一份并存意见书,像是有意在同僚们的推理外做出更精密的协调。斯坦福法学院的教授帕姆·卡兰(Pam Karan)曾说过:“奥康纳终究有了她能同意的对象:她自己。”

的确,奥康纳是一名实用主义者,更关注“案件对于现实世界的影响与意义”。在奥康纳面前辩论成功的案件不在于援引法律理论或明晰规则,而在于摆事实讲道理,证明判决的潜在影响。在一个又一个的案件中,奥康纳都在寻找判决可能产生的实际意义,并愿意改变固有成见。在同性恋问题上,奥康纳于1986年以“5比4多数票裁决”赞成佐治亚洲“同性恋是违法”的法律,但到2003年,她却投向6比3的阵营,否决了得州同样的法律。“将同性恋定为犯罪的法律让所有同性恋者在法律面前不平等,并给他们打上了罪犯的烙印。”她在种族问题上一向持保守态度,但在2003年的“格鲁特诉博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一案中支持并维持了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平权法案招生政策。然而奥康纳也指出,在未来的某个时候,也许是25年后,以促进多样性为目的的种族平权行动将不再是必要的,这意味着平权行动不应被授予永久的合法地位,且美国社会最终将会实行“色盲”政策。判决意见写道:“以族裔作为考虑因素之一的招生手段必须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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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堕胎的合法性

美国作家杰弗里·图宾在《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一书的第三章开篇指出:“最高法主要审理两种案子。堕胎案是一类——其他全属另一类。”堕胎一直是最高法院的核心法律议题。在成为大法官前,奥康纳就支持堕胎合法化。作为里根挑选出来的保守主义代言人,媒体认为奥康纳会一直坚守在保守主义阵营,但她在堕胎、死刑等方面的裁决却令公众大感意外。

奥康纳在堕胎问题上持实用主义立场,即赞成堕胎行为非罪化,但不反对限制堕胎行为。1983年,全美各州、各个城市已经开始实施旨在阻止或劝阻女性堕胎的限制措施。俄亥俄州阿克伦市制定了一项规定,要求女性签署“同意书”,其中包括“在堕胎前要等待24小时”的规定。奥康纳在“阿克伦案”中首次对堕胎问题进行投票,她在意见中指出,即使在怀孕初期,州政府也可以立法限制堕胎,只要相关法规不会给妇女的堕胎权利造成不当负担,且州政府可以提供合理依据即可。然而根据“罗诉韦德案”的判决,在前三个月里,各地政府不能对堕胎进行任何监管。奥康纳的意见实际上是相对于“罗诉韦德案”观念的倒退。

1992年,最高法院受理了“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这起讼案挑战宾夕法尼亚州堕胎法,其中包括24小时等候期规定。奥康纳在此案中做出关键裁决——维护堕胎权,同时使各州实施相关法规更容易。在裁决书中,奥康纳与其他两名大法官安东尼·M·肯尼迪(Anthony M. Kennedy)和大卫·H·苏特(David H. Souter)写道:“女性在胚胎具有子宫外生存能力之前终止妊娠的权利,是罗诉韦德案的核心原则。这是一条法律原则,是我们不可放弃的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

虽然奥康纳的观点在一些问题上略有保守,但任何人也无法否认她堪称卓越的表现,挑剔的媒体给她的评价毫不吝啬。奥康纳甚至被誉为“真正”的首席法官,还有人称她为美国乃至世界上最有权力的女性。她曾在《法律的威严》(The Majesty of the Law)一书中为自己的中间立场解释:“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立法机构中,法律上的胜利确实非常罕见,因为它不是精心打造的社会共识的副产品。”

新闻与图片来源:纽约时报,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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