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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000625.SZ)起诉了2名跳槽小鹏汽车的员工。

2023年7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渝0105民初28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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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起诉熊某

熊某,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2010年8月16日,熊某入职长安汽车,双方签订过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系自2019年8月1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熊某在合同期内、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都将保守长安汽车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以及与长安汽车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熊某都应同意。

2021年10月23日,熊某向长安汽车提出辞职申请,并希望于当年11月23日离职,长安汽车在审批其离职申请时,人力资源部门明确提出要求熊某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明确期限为6个月。

2021年11月28日,长安汽车向熊某邮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该证明再次明确告知被告竞业限制期限,以及期限内不得受雇于与长安汽车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还告知竞业限制期内被告的补偿标准为其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的50%,即13509元/月,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3倍的总补偿金额的违约金(13509元/月×6个月×3倍)。但是,熊某却拒绝签收该邮件。

2021年12月5日起,熊某入职广州小鹏汽车科技公司工作。

据悉,熊某于2016年内部转岗到长安公司下属智能化研究院工作,职位是智能驾驶产品应用开发资深工程师。其所在测试部门人员有三十余人,熊某未任管理职务。

2022年4月15日,长安汽车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驳回长安汽车请求。

长安汽车不服仲裁裁决,随后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熊某向长安汽车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4.3162万元。

熊某表示,《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的格式条款限制了他的权利,应属无效。他从长安汽车离职后,长安汽车没有向他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说明《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赔偿金的条款并不生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熊某负有保密义务。《劳动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长安汽车和熊某签的《劳动合同》,只能看作是双方为将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预先约定,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双方形成最终合意的范畴,法律未赋予当事人强制缔约权。

2023年5月29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长安汽车的诉讼请求。

黄桷树财经认为,这大概率是长安汽车法务部门出现了重大纰漏,未把竞业限制协议写进《劳动合同》。这致使熊某在离职时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不接受竞业限制补偿金,就无法激活竞业限制条款,长安汽车也因此输掉了官司。

长安汽车起诉熊某斌

另一位员工熊某斌跟熊某的情况类似。

2023年7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某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渝0105民初26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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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斌,男,1996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2019年8月15日,长安汽车与熊某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从事技术岗位工作。

熊某斌在长安汽车下属智能化研究院工作。

2021年11月15日,熊某斌向长安汽车提出辞职申请,并希望于次月18日前离职。长安汽车在审批其离职申请时,人力资源部门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期限为6个月。

2021年12月19日,长安汽车向熊某斌邮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该证明再次明确告知被告竞业限制期限,以及期限内不得受雇于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还告知竞业限制期内被告的补偿标准为其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的50%,即7535元/月,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3倍的总补偿金额的违约金(7535元/月×6个月×3倍)。

和熊某一样,熊某斌也拒收了长安汽车向其邮寄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2021年12月23日起,熊某斌入职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长安汽车起诉要求熊某斌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3.5630万元,跟上一个案子类似,长安汽车在一审时也败诉了。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熊某、熊某斌2人从长安汽车离职的时间,和入职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时间都比较接近,相差都在一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