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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鄂州市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带领下,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相关医疗美容机构以及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加大线上线下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医疗美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查处的部分医疗美容行业典型违法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鄂州市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鄂州市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店堂悬挂有标注“肖渊/教授 ☆国际著名五官精雕专家 ☆亚洲抗老化医学会会员医师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常委委员 ☆韩国韩士生科假体隆鼻定制医师”等内容的展示牌,当事人无法提供肖渊具有上述展示牌标注内容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未对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上述广告由鄂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制作费1045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鄂州市某医疗美容诊所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及时清理过期药品、未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3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9日从“武汉积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丁字式开口器,130”、“压舌板”、“紫外线消毒车”、“血压计”等15个产品的医疗器械,购进后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于2022年11月份,从推销员处购进“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盒(共10支,购进后摔坏1支,剩9支),且不能提供供货方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购进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药品合格证明,未建立并记录储存养护、近效期药品、过期药品清理销毁等相关管理制度,未安排有药事管理人员。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盒(9支);3、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鄂州某医疗美容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2023年3月7日,鄂州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在鄂州某医疗美容诊所现场检查时发现,1名正在为患者进行操作的工作人员杨某未能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经调查核实,该单位从2023年2月25日至3月7日期间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员杨某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无证行医者杨某按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没收药品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鄂州某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违法广告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鄂州某医院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与某传媒公司口头约定,在鄂州城区小区电梯利用LED液晶电视发布广告,广告内容含有“签约,三个月后无效退款”和利用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柯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2年8月30日,鄂州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在鄂州市某生活美容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顾客登记本和顾客档案中显示有“皮秒祛斑技术”“光子嫩肤”等项目,美疗师签名为“柯某”。经过调查核实,柯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自2022年5月23日至8月30日期间,在其经营的鄂州市某生活美容馆为6名顾客开展祛斑、光子嫩肤等美容皮肤科诊疗活动,收取违法所得共计827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2月,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给予柯某没收器械、没收违法所得8274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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