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宗教信仰本是公民个人的自由,但凡事有度,当事情走向封建迷信的时候,就应该及时止损,避免不法损害发生在自己和家人身上,将损害降到最低。

江苏的周某在生活中经历了一系列不顺利的事情,事业和家庭方面都让她不顺心。身心俱疲的她约闺蜜出门喝酒消遣,闺蜜带着男友王某来听她诉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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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把心中的不快一吐而尽,三人寒暄了一阵,就在酒吧门口分别,各自回了家。周某回家后很快就睡了,宿醉后第二天头昏脑胀,醒来已经接近中午。

周某看着手机屏幕显示微信有新的消息,于是拿过手机解锁。微信中好友申请一栏有新的红点,周某打开后发现,是王某申请添加自己为好友,申请信息一行字十分简短:我能解决你的问题。

周某通过了好友申请,王某简单地介绍了自己道士的身份,然后告诉周某,之所以她的生活不顺利,是因为背运,只有通过作法并合体的方式,完成转运,才能摆脱目前的困境。

周某第一次听说这个说法,但病急乱投医,鬼使神差般,她相信了王某的说法,按照王某的要求,支付了“作法”的费用,并完成了所谓的“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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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生活的境遇并没有明显的转变,周某再联系王某,就再也联系不上了。想到自己支付的“作法”费用,和诡异的“合体”要求,周某觉得自己可能吃了大亏,于是选择报警,将这件事交给公安机关办理。

经过调查,警方将王某逮捕,并查明,周某并非唯一的受害人。王某以其“道士”的身份,扩展社交圈,利用别人生活的不幸,针对性地攻击别人的心态,以“作法”“合体”的名义骗财骗色。

如果没有迷信的心态,周某是不会落入如此拙劣的陷阱的。面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查明真相,使得该不法行为暴露在阳光下,挽救了更多潜在的受害人,免受王某此类人的迫害。

【以案释法】

本案中,有如下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1. 王某的“作法”和“合体”要求具体构成什么罪名?
  2. 王某利用“道士”身份扩展自己的社交圈,应当如何进行法律判定?

一、王某构成诈骗罪和强奸罪

王某实行犯罪的目的很明确,即骗财和骗色。

诈骗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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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利用了周某想尽快摆脱现状的心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可能达成目标的“作法”作为获取金钱的途径,使陷入错误认知的周某转移财物的占有,构成诈骗罪。

强奸罪规定在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条,指的是违背被害人意愿,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王某在实行诈骗罪的同时,贪心不足,利用周某限于不能“转运”的畏惧心态,不能反抗,使其在被动的情形下进行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二、王某尚不构成利用会道门实行犯罪行为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利用会道门实施犯罪,指的是组织、利用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刑法的规定将王某的行为对个人伤害的定罪标准严格限定在“致人重伤死亡”的范围内。王某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严重程度,只是用异常的方式开展社交,则不应认为属于此类犯罪。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其中对相似犯罪规定了更详细的细节。在现行法律无法规范王某社交行为的前提下,随着立法进程的不断完善,可能会有新的合理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