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命关天,与人的生命有关的事情,是大众理解中重中之重的大事。然而却发生过这样一件出格的事情,公然挑衅了公众认知中生命的重要性。

某一天早晨,李某像往常一样,走在熟悉的街道上,到菜市场去买菜,谁料在转弯处,被张某驾驶的汽车撞倒在地,伤势明显,血将一片路面染红,很快附近的路人就聚了上来,将事发地点围得水泄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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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赶到现场后,将年事已高的李某送往医院就医,随后对该次事件展开调查。经过警察的查勘,这次交通事故由张某承担全责。

李某的家人担心李某的伤势,将全部精力放在医院陪护上,因而耽搁了处理定损的流程,未与张某就赔偿的事情进行过多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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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难过的是,李某的伤情并未好转,在接受一段时间的治疗之后,李某未能恢复意识,成为了“植物人”。

这对李某的家人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亲人饱受伤痛的折磨,一家人能做的却有限。李某的老伴也上了年纪,行动不便,另外李某的儿子大学毕业后到了适婚年龄,面临着备婚买房的压力。种种因素叠加在一起,这个家庭面临着雪上加霜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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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决定提起诉讼,诉诸于法律。出人意料的是,张某对于给他人造成的严重人身损害竟然无动于衷,并放出话来:我没钱,撞他是他倒霉。

这种行为令李家难以忍受,于是更加积极认真地准备法律程序,最终获得八十余万的赔偿判罚。不幸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撑不过伤痛的折磨,离开了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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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人怀着悲痛要求张某履行判决,但张某依然嚣张抵赖,几经波折,只支付给了李家500元人民币。

李某已经因一场无妄之灾逝去,家人的伤痛仍未平息,张某那句“是他倒霉”的刺耳言论犹如芒刺,扎在李家人的心上,法律又能为他们做一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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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这个案件中,有如下几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1. 本案中是否可以要求张某支付赔偿金?
  2. 支付剩余赔偿金的义务应当由张某自行履行还是李家人积极申请?

下面来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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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中是否可以要求张某支付赔偿金?

在这个案件中,经过警察的查勘,判定张某承担全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李家要求张某支付赔偿金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侵权损害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张某造成了李某的人身损害,使其入院治疗,家属为了李某尽快恢复,出钱出力,轮番去医院陪伴看护,精心照料,交通事故扰乱了这个家庭正常的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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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应当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终,该次交通事故导致李某不幸逝世,张某造成了李某死亡的结果,还应当支付李某的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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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剩余赔偿金的义务应当由张某自行履行还是李家人积极申请?

张某自行支付或李家人申请执行程序都可以达到赔偿目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是两个不同的部分,执行部分为促使法律裁判的有效实践,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得到充分满足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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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裁判文书中应载明上诉期限,如果上诉期限届满,或者一方提起上诉而二审与一审结果相同,送达当事人后,成为了生效判决,就具备了强制执行力。

在获得生效判决的前提下,张某负有向李家支付足额赔偿金的义务,但是考虑到败诉方积极性不足,法律赋予了胜诉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即通过法律强制手段获得赔偿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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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详细了解,张某名下还有房屋、现金以及其他财产,在收到生效判决后,仍然拒不支付,态度恶劣,以500元人民币搪塞了事,李家人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冻结张某名下的财产,处理后支付剩余赔偿,有效避免张某逃脱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