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不同,无法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首先指的是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的问题。电子数据的微小改动,即使肉眼不可见,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呈现出来。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年)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审查电子数据完整性的通常方法有五种:

其一,审查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处于扣押、查封状态。部分案件中,案涉的电脑、手机、U盘等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查扣在案,就是为了确保能够核验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其二,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部分案件中,侦查人员会将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过程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屏的方式固定下来,以证明所提取的电子数据具备完整性。

其三,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比对方法之一,就是MD5值(哈希值)。办案过程中可以发现,部分案件的电子数据文件中,每一个电子数据文件都附带有一个特殊的“MD5值”文件,以记录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而在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中,对电子数据的MD5值进行审查、记录,也是必不可少的鉴定事项。通过完整性校验值来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非常常见的审查内容。

其四,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在控辩双方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有异议时,如果有备份的电子数据,则可以将之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以审查是否确实完整。

其五,冻结电子数据。在部分案件中,办案机关可以根据IP地址,向相关服务器保的管机构发布协助冻结电子数据的通知书,进而案涉的IP及其对应的服务器数据进行冻结。

例如,在张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公安机关侦查所得的检材是一张名称为“814专案”的光盘,案卷也记载了该光盘内文件压缩包的MD5值。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案电子数据鉴定鉴定,鉴定检材就是该光盘。

辩护律师审查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时,就发现一个问题。鉴定意见中所列检材的名称是三个文件,该三个文件的MD5值,与光盘内文件压缩包的MD5值不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提取电子数据时,没有对光盘的各个文件MD5值进行测验,仅对光盘的文件压缩包MD5值进行测验,而鉴定人员在电子数据鉴定时,仅对光盘中各个文件的MD5值进行测验,没有检测光盘文件压缩包的MD5值。因此,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没有对导致检材和勘验所得的电子数据同一性无法比对。于是,辩护律师提出,本案鉴定意见的电子数据检材,与办案机关侦查所得的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不同,无法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