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广西贺州这个地方,以前无论是在外省人眼里,还是在很多广西人的眼里,恐怕都是一个默默无闻,存在感很低的地级市;然而最近它却一夜爆火,闻名全国。只不过,以这种方式火出圈实在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

11月29日下午4点左右,当地交警在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时,发生了一起令全网震怒的事件;一位交警手持警棍将一辆过路的二轮电动车击倒在地上,导致电动车主倒地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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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涉事交警为何要持棍将电动车击倒?按当地警方通报中的意思是,因为这辆电动车无牌号,而且车主企图逃避检查,因此激怒了执勤的交警,所以交警才会采取这种过火的行为。

当地交警工作人员对此事作出回应时称,这位涉事交警“是年轻人,脾气大,不懂事”;并且在事发后,已经对他进行了调查处理,也对他进行了停止执行职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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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样的说辞与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是在护犊子。一句“年轻人脾气大,不懂事”,已进行停止执行职务的处罚,就想对涉事人如此恶劣的行为轻描淡写,显然是难以服众的。

有律师认为,这位涉事交警持棍击倒过路电动车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其所作所为同样也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并不单是暴力执法,而是属于故意伤害,依法应受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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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规定,暴力执法的暴力行为应当与执法的必要性有关,但是本案的交警行为与执法有关吗?很明显,与执法并没有关系。所以说,这位交警持棍击倒过路电动车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的程度。

毕竟,电动车就算没有牌号,就算逃避检查也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因为他并没有犯罪,没有危害社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电动车驾驶人即使强行逃离,依规警察也不可以用危及人身安全的方式予以阻止。

然而,这个涉事交警明知驾驶电动车的人没有戴头盔,明知对方在突然遭遇外力击打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倒地受伤,甚至会危及生命;但他却仍然放纵自己的违法行为实施警棍击打,这样的做法显然跟执法行为已经无关,而是属于一种个人意志的故意伤害,因此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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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当地交警工作人员辩解说,该涉事交警是“年轻人,脾气大,不懂事”。但是,年轻人脾气大,并不是警察的职业特征。

身为维护交通秩序的警务人员更应该以身作则,严格守法。如果脾气大就可以胡作非为执法,就可以妄顾他人生命安危,这样的人不但无法承担起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的重任,恐怕只会给社会制造更多的麻烦与灾祸,也会给警察队伍脸上抹黑,会破坏良好的警民关系。所以,对待这样的人就应该依法严惩,大家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