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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区清泉镇

纪法小课堂

持续纠治“车轮上的腐败”

纪法小课堂

随着公车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各地区各部门公车管理使用日益规范严格,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车轮上的腐败”问题尚未彻底根除。改头换面、花样翻新的公务租车问题,需引起重视。

从使用数量、车辆标准和时限上看

长期租车或以租代购问题最为突出。一些单位存在超标准租赁,未经批准长期租赁公务用车,或以长期租车形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情况。

从管理使用上看

车辆“找谁租”潜藏腐败隐患,部分党政机关向非定点服务企业、个人租用车辆或租用本人、特定关系人车辆谋取私利。

风险隐患也存在于租赁车辆的监管环节

由于租赁车辆缺少公务用车字样,未能参照公车管理要求,装配GPS定位、行车记录仪等监管设备,就为顺道办私事、绕道改道等提供了“便利”。

此外,当前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支出情况较多,而租用社会车辆没有刚性约束流程和定价机制,为利用违规租车谋取私利,留下空间。

缺乏标识化和车载定位终端管理,对定点租赁供应商缺乏长期常态监管机制、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数据维护滞后等,都是公务租车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滋生的原因,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靶向纠治严肃查处。

违规租赁使用公务用车问题,既影响公务用车改革成效。又滋生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腐败和作风问题。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自律,自觉摒弃特权思想,分清公私界限,坚决杜绝“车轮上的腐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配备使用公车及其隐形变异问题,露头就打,严肃整治公务租车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文字来源:中央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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