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了,整整三年了!老汉儿我终于可以给孙子一个交代,给社会一个交代,也给自己一个交代!”70多岁的杨大爷眼含热泪激动地说道。究竟发生了什么,将一位正值颐养天年的七旬大爷牵扯其中,耗时3载,终洗刷冤屈

【案件摘要】

杨大爷是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的一名普通村民,年过七旬,双鬓花白,老实本分的过日子,本已到了安养晚年的年龄,却没成想竟卷入一起刑法案件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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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杨大爷与同村人存在着土地纠纷,双方积怨已久。事件发生当天,那名同村人路过杨大爷家,顺手捡起路边石头,打砸杨大爷家的厨房,杨大爷的小孙子当年只有9岁,听到动静之后出门查看。

没成想醉酒的男子像是不受控制一样,拿着捡来的石头追赶杨大爷的孙子,杨大爷见状,十分生气,情急之下拿起村民常用的农具钩刀也追赶了出去

在一块小树林附近,杨大爷看到自己的孙子正被醉酒男子掐着脖子。看着因为呼吸不畅早已憋的面红耳赤的孙子,杨大爷赶忙喊话让醉酒男子放手,或许积怨日久,又或许是男子酒醉不清醒,该名男子直接断然拒绝。

看着对方硕大手掌中的小孙子,杨大爷握紧了手里的钩刀,挥向了醉酒男子,对方受痛,稍微松了抓孩子的手,但是威胁还在,杨大爷也没有停手,继续挥动锋利的钩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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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刀过后,醉酒男子倒在了地上,经鉴定,轻伤一级。随后,醉酒男子提出赔偿时,杨大爷断然拒绝。老人心中愤恨,是你酒后闹事,砸我厨房,威胁我孙子,还要我赔偿,真是蛮不讲理。

临高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杨大爷,法院判定老人只有第一刀属于正当防卫,其余后续几刀,则是出于泄私愤的目的,所以判定杨大爷不属于正当防卫,判处杨大爷8个月有期徒刑。

杨大爷在狱中服刑完毕之后,开始进行申诉,然而申诉之路远比预想的艰难。此后,杨大爷向海南省第二中院以及高院的申诉均被驳回。这个申诉过程近2年之久。

当自己年幼的孙子被醉酒的壮汉掐住脖子,作为爷爷,面对如此紧迫的危急场面,出于本能的反应,相信无论是谁,都会极力制止不法侵害

据杨大爷表示,孙子在被醉酒男子追赶时,边跑边喊:“爷爷,快救我”,直到事件双方对峙之时,杨大爷喊话让醉酒男子放开手。但该男子不仅不肯松开孩子,还回话道:“我不放,看你能怎样,我掐死他”。

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杨大爷为了孙子的人身安全,显然会被醉酒男子的行为和言语威吓到,并不敢轻易断定醉酒状态下的男子只是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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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又因为土地纠纷双方早有积怨。在这样的情况下 即便杨大爷第一刀已经让醉酒男子有所松手,但只要孙子还在其控制之下,杨大爷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以及对峙的环境之下,完全有理由相信,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该名醉酒男子可能真的会说到做到,掐死年幼的孙子。因此,按照杨大爷的自述,杨大爷继正当防卫的第一刀的后几刀,应当也属于第一刀防卫的有机整体成立正当防卫

然而问题在于,法院一审判决书上杨大爷供述,在醉酒男子掐住自己孙子的脖子不放手后,杨大爷手持钩刀向醉酒男子大腿砍去一刀,该男子就松手了,而后杨大爷生气的再向醉酒男子的大腿砍去第二刀,紧接着又向其左手砍去一刀……

这样的供述明显与如今申诉时的说法并不一致,出入巨大,而且案件双方出具的证据,主要是现场当事人员的口供或证言。客观证据严重缺失,每个人又各执一词,让案件出现多个版本,陷入罗生门。

如果按照海南省高院的认定,杨大爷砍击一刀后,醉酒男子松手放开其孙子,杨大爷孙子随即跑回家中

除非醉酒男子继续追赶,否则应当认为杨大爷孙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醉酒男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至此之后,杨大爷如果继续持刀砍击,就会被认定为出于泄愤的故意伤害了

案发时,杨大爷已经年过七旬,面对一个醉酒的青壮年,显然通过赤手空拳难以制止其不法侵害。情急之下使用钩刀将醉酒男子砍致轻伤,与孙子被掐脖子的生命法益相比,其防卫行为与结果未超过必要限度,并不过当。

本案最具争议的焦点在于,杨大爷在砍第一刀之后的砍击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由于年幼孩童的脖颈属于敏感脆弱部位,在醉酒缺乏力度控制的青壮年男子手中,极易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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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案发之后,根据临高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杨大爷孙子内窥镜检查报告单结果显示,其咽喉部充血,由此可以推断出,当时杨大爷孙子正面临危及生命的不法侵害。

【以案释法】

关于本案大众所关注的重点在于:

  1. 醉酒男子挟持孩童,是否触犯法律?
  2. 男子醉酒状态无正常思维判断能力,法律是否对其减轻处罚?
  3. 男子酒后闹事,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决?
    四、杨大爷事发时的后续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下面我们就对这些问题一一解答:

一、男子触犯故意伤害罪,而且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男子挟持杨大爷孙子,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且受害者为未成年孩童,性质恶劣,根据时后医院出具检查结果来看,属于故意伤害罪。

二、法院不会因为该男子处于醉酒状态而减轻处罚。醉酒状态可以被判定为无意识状态依旧存在意识的,只是多与少的问题,并不是完全丧失。且醉酒状态并不与精神疾病状态相同,并不属于特殊人员,因此并不会因为无意识而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案件双方早就积怨,案件并不是偶然发生的,男子即使处于醉酒状态,仍然报复心理强烈,遂故意伤害,挟持未成年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三、男子醉酒后打砸老人厨房,伤害孩童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醉酒男子酒后行为恶劣,闯入杨大爷家中厨房打砸破坏,甚至挟持未成年儿童,属于非法侵害一方,构成寻衅滋事罪。

  1. 杨大爷后续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为防止醉酒男子进一步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此处“行凶”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虽然未作详细阐述,但在两高一部发布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属于无限防卫中的“行凶”。

但即便行为人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也可以认定为“行凶”。

杨大爷的行为就是普通人在遇到突发事件的时候会做出的一般反应。绝大多数人是不会做到冷静的,往往都是发懵,脑子一片空白,基本上也就会做些本能动作了。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件最终,杨大爷经过两年时间的不懈努力,经过裁定,临高县检察院认定,老人的行为属于是正当防卫,改判无罪。

不得不说,最终的结果还是好的,还了杨大爷的清白,不然老人可能一辈子心理都会有阴影,毕竟顶着不应该承受的无辜承受了8个月的牢狱之灾。冤假错案,无不让人扼腕长叹。虽然改判是对犯冤者及其家人的慰藉,但实际的伤害其实很难真正完全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