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裁判实践,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及其子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在行政机关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案涉承包地在征收前已因其外嫁被收回或当事人已在新居住地另行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给付其土地补偿费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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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

王女士原来是某村村民,1990年外嫁到城里,其后其户口性质变更为居民户口。2009年,王女士原村里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负责征收的行政机关制定了《安置补偿办法》对村民们进行了补偿。

2018年王女士以其享有出嫁前的土地的承包权益,有权获得相应土地补偿费为由,向征收方邮寄申请书,要求征收方履行支付安置补偿费。

此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到了最高院。经过不懈努力,最高院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此案中,(2020)最高法行申10652号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征律师观点

对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及其子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①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重要生产资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则不能简单以其在娘家有无土地作为认定其安置补偿待遇的因素。

②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倡导村民之间分配利益的标准要公平、平等,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过安置补偿待遇,则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偿地位应予保障。

③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的讨论意见。鉴于本村村民对“外嫁女”的实际情况相对比较了解,因此对村民会议涉及“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应当予以关注并就相关情况调查核实。

④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如果“外嫁女”被排除在安置补偿待遇之外,则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村民义务,但基于其人身和居住权益所享有的村民待遇不应被剥夺。

综合以上因素分析,就是要判断“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与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出现了有别于其他村民不应予以安置补偿的事实状态,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同时作区分处理,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