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大农民朋友来说,承包土地不光是其赖以生存的手段,还能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也正因为此,每一位农民对土地和庄稼都有深厚的感情。从法律来讲,在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准予之前,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强占强征土地、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在征收农村土地过程中,责令农村农户交出土地,应当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下面中征律师结合近期收获的一则胜诉案例来为广大被征收人解疑答惑。

胜案回顾

补偿没谈拢,征收方强行清表承包地

李先生合法所有的承包地位于重庆市某县某村,2021年,该承包地因高速公路修建项目而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征收补偿金额不合理,因征收程序不透明,李先生与征收部门一直未达成一致,遂委托了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为主张权利。2021年10月,委托人的承包地遭到非法清除,此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中征律师观点

中征律师认为,行政征收应当遵循法定流程,在委托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且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征收部门没有权力直接清除承包地上附着物,故征收部门该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明显违法,遂中征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委托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强制清除委托人土地上附着物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考量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结果

本案中,县规资局征收委托人的土地,未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亦未向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甚至在涉案土地被强制清表前,未向委托人下达交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便公告委托施工单位自行清表。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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