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广西贺州。网曝信都一交警被指持棍当街击倒过路电动车涉暴力执法,视频显示:一电动车主随车倒地后被送上救护车。对此,当地交警四大队一工作人员称,已在调查处理,当地查车力度较大,年轻交警脾气有点大。30日,贺州市公安局宣传科一工作人员表示:已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调查结果出具后会进行通

11月30日,“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情况通报》称,一名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男子逃避检查,警务人员在拦截中使用警棍造成二轮车失控,致该驾驶员倒地受伤。事发后,立即组织警务督察部门开展调查,涉事的警务人员已停止执行职务,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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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友对于这样的执法方式表示不可思议,没戴头盔不一定会受伤,但是如此执法拦截一定会受伤。有网友直接评论道:大的不是脾气,是官威!更有人理性分析道,暴力执法,不是执法,是在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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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流程里,没有如此执法的情形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11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二)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根据以上的执法流程,就算是存在驾驶无牌电动车、逃避检查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执法,“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更不能用警棍机打电动车或电动车驾驶人员,强行拦截违法男子的车辆。可见,以上交警的拦车行为,已经不是合法的执法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暴力执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很多人认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作出的行为都必然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例如:在2021年的重庆城管打人事件中,公安机关发布的警情通报认定“城管队员杨某桥与杨某发生争吵,情绪失控上前追打杨某。”既然是城管队员情绪失控殴打商贩,那么城管队员的殴打行为和执行职务之间不存在关联,应认定是城管队员的个人行为,最终公安机关对城管队员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给予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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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执法活动,本就是一项强制性的行为,否则就会达不到执法的效果。也会有人认为,无牌无证的电动车,不能像有号牌登记的机动车一样,只要记下号牌就能找到驾驶人,一旦让其冲检成功的话,就会逃避了执法检查。甚至还有人认为,对于不服从交警指挥,强行冲卡的,交警可以不择手段地将其制服。

这里要从执法的目的来分析到底是执法行为,还是危险性更大的伤害行为。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保证社会安全稳定。暴力执法,明显是与这个初衷背道而驰。经行政执法等同于暴力执法,根本搞不懂什么是执法,人身安全与违法查处,哪个价值更大。

涉事交警作为一名成年人,还是一名执法人员,不可能不知道采用棍击的方式强行拦截他人车辆可能造成的危险,明知存在危险,仍然为之,显然还存在明显的“故意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经伤情鉴定,受害人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涉事交警还有可能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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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暴力执法屡禁不止?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11月25日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查,10月27日7时27分,110接一女士报警称:一名陌生醉酒男子趁其开门外出时突然闯进其家中滋事。接警后,派出所多名警力及时到场处置,醉酒男子拒不配合,持续辱骂、推搡现场民警。在依法对该男子强制传唤过程中,一民警执法粗暴,踩压该男子脚部。11月24日,该局通过网传视频发现上述情况后,即对当事民警停止执行职务,组织警务督察部门开展调查,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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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一则上海松江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绊摔抱小孩妇女的新闻在网络疯传。视频显示,一名抱孩子的女性与民警发生争执。其间,这名女子用手推搡了民警,民警将女子绊摔在地将其制服,但女子怀中的孩子也直接摔在地上,大哭不止。最终,涉事民警受到了处分。

10月13日,“司法部”官网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时提到,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了三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并规定了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步骤,确保行动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