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南昌开往济南的一列动车上,两位女子莫名扭打起来,起因竟是让座。

王女士的座位在中间,而刘女士带着小孩,只有一个座位挨着过道。王女士见刘女士一个人带着孩子却只有一个座位坐,实属有些不容易,便把自己的座位让给了刘女士的小孩,自己在过道站了一个多小时。

但过了一站后车上人员多了起来,过道略显拥挤。王女士便想坐回自己的位置,却没想到刘女士却有些不满,认为王女士让座给带着小孩的自己是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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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当即恼怒,自己好心让座给他们站了一个多小时,一句感谢的话都没有却得到些埋怨。随即王女士以上厕所的理由想要起身,便带着些怒气将座位后的挡板啪地一声抬了起来,险些打到刘女士小孩的手。

刘女士听了王某的话又看到其一系列略有撒气的举动,也立即反驳起来。两人就这样扭打起来。后来到达南京站,两人在车站民警的协调下签订了治安协商书,由刘女士对王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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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新闻可谓是令人震惊又大快人心。但更让我们好奇的是两人扭打起来的具体细节是怎样的?最后详细的解决过程又是如何的呢?

【案例过程】

王女士因工作原因要到济南出差,于是便订了从南昌到济南的动车,抢到了动车上的B座。

动车上的B座一般都在中间位置,左右两侧分别是A座和C座。而碰巧刘女士只订了一张C座的票,并没有给小孩定座。于是上了车后刘女士的小孩便只能在一旁站着。

孩子太小,一会跑到前面,一会又跑到别的车厢。站了一小会孩子便不耐烦了,嘴里说着脚痛想要坐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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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刘女士只好将孩子抱到腿上让孩子歇一会。动车座位的空间本就不大,再加上一个孩子刘女士只好蜷着身子,十分狭窄辛苦。

坐在中间的王女士见状十分心疼这位妈妈,便主动提出将自己的位子让给孩子,并表示自己在过道站一会就行。于是王女士便起身离开,在整个动车车道走动寻找合适位置站一会。

但刘女士还有孩子并未说一声谢谢,在位子空出来后刘女士便将孩子放在了位置上,自己沉沉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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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一幕的王女士心里感到有些不满但是也没说什么,就这样自己站了一个多小时。

在动车到达下一站后,上下车的乘客人数立马多了起来,彼此拉着沉重的巨大行李箱,本就狭小的车厢过道顿时拥挤不堪

大家来来往往拖着背包难免会撞到站在过道的王某,于是王某便想回到自己的位置上,自己能歇一会的同时也为车厢少添点堵。

回到自己车厢的王女士示意刘女士的小孩让一下,自己想要坐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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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刘女士顿时感到不满,抬头瞪着眼看了一眼王女士,扭捏着面色阴沉地将自己的孩子抱走。

看到此情此景王女士感到非常委屈和生气,自己本来是看到刘女士一个人带着辛苦,好心将花钱买的座位让给了她,没想到一句感谢没有,还跟自己摆脸色看,这不是好心被当成驴肝肺吗?一气之下便牢骚了一句:“我让座也是白让!”

听到这话的刘女士立即反驳道:“你这话是什么意思?”

“我让座给你是应该的吗?一句谢谢不会说还摆什么臭脸看啊?”王女士也大声回问道。

你让座难道不是应该的吗?干什么事都要回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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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对方这样的回答王某一瞬间不知如何作答,眼里噙满了泪水。自己的好心在他人眼里竟成了应该的事。

更出乎王女士意料的还在后头,刘女士越说越失去理智,竟辱骂起人来,王女士也回击起来。

情急之下刘女士竟伸出手向对方脸上挠去,双方就这样你一掌我一爪地从座位上扭打撕扯起来,一直从后座打到车厢前列。

其他的乘客纷纷回头起身围观,面对眼前此景十分震惊。听到打斗动静立马赶到现场火速将正处于极端的两人分开,并在南京站到站时将两人带出车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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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民警纷纷劝说双方冷静下来,和平协商解决。当时两人身上已不同程度地出现抓挠痕迹的伤痕。

此时的刘某还在抓着对方的错不放,认为让座是应该的事,让出来了就不应该再要回去了。民警对此进行了批评教育。

此外,王女士的伤到了医院检查后发现并无大碍,只是轻微抓伤,医药费一共花费2000元。

经过乘务员和民警的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治安协商和解书,由刘女士对自己的行为向对方道歉,并赔偿医药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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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人让座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一直是我国社会所倡导的精神美德之一。但当真的有人去践行传承弘扬时却爆出了这样的闹剧,不得让大众感到有些寒心和不安,当道德上遇到无理之人时,我们又该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分析】

一、王女士让座到底是不是“应该的事”?让出来的座到底还能不能再要回去?

我们要清楚的一点是,王女士买这张车票本质上是王女士与动车售票平台达成的交易合同。王女士支付了车票钱,履行了合同,那么相应的,动车也应为王女士提供座位以及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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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有权在乘坐期间占用使用这个座位,除此以外任何人都不可以抢占王女士的座椅,所以强行要求对方让座的行为是违法的。

但是王女士在占用使用期间有权自愿将这张座椅让位给他人,这属于是王女士发出的单方行为,可以随时收回,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其次,让座是我们在道德上所倡导的,但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为携带儿童的家人让座是全体公民的法定义务”这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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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王女士让座给刘女士并不是“应该的事”,王女士也不是给刘某买的车票,没有为其让座的法定义务。

让座给她纯粹是善意的单方行为,可随时返回位置,无需征得刘某同意。刘某的说法完全是无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两人厮打在一起后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是刘女士在激烈的争吵过后率先动手打向王女士的。

在随后的调解视频中我们也可以明了地看到王女士两条胳膊上全是长短不一的挠痕,甚至在胳膊、脖颈上还有淤青。刘女士身上也有挠痕,但相较于王女士明显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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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经过医院检查鉴定,王女士的伤势要明显重一些因此我们可以确切地说刘女士侵犯了王女士的身体健康权,王女士对其的反击是正当防卫行为。

因为刘某首先发起攻击,王女士在来不及呼唤乘务人员或其他巡逻警员的紧急情况下,只能自己采取措施以减少对自己正当合法权益的侵害。正当防卫未超过明显范围的无需承担责任。

因此王女士无需对此担责,但是刘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女士的2000元医药费。

三、两人发生在公共场合的打斗行为实际上已对公共秩序造成影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事情发生后,不少网友认为,在狭小的车厢内大声喧哗争吵、厮打,实际上已经严重对其他乘客的旅程造成影响了,打架的过程中动作过大,对其他旅客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扰乱了公共秩序,应该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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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后王女士和刘女士在民事调解下,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治安管理调解书,刘某也赔偿了对方的医药费。

其次,两人的案件情节较为轻微,并未造成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综合来看,两者并不会被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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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的最低标准是不逾越法律底线,其次是遵守道德底线。他人的善意赠与或帮助并不是理所应当。我们在得到善意的理解和援手时也应以善意的感恩来回报,而并非是本所如此的蛮横无理,更非是恩将仇报。

此案中的刘女士的行为终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但我们要明白的是,这样的个例纯属偶发,世界上还是善意与礼貌的人多。我们不光要相信善良、尊重他人这样的伟大精神,还要以同样的精神予以回报,这样才不会让冷漠寒心充斥着这个社会。

你对这个事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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