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说“人命关天”,但有位男子,因着急开会,看到救护车挡住了他的出路,竟将救护车的轮胎放气,并且打伤患者家属。离谱的是,还索要2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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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该男子的行为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简介】

2016年8月13日,家住杭州的叶女士,像往常一样,早早地醒来,准备迎接新的一天。

但是在早上7点多钟的时候,却突然得知了一个消息——自己的父亲在家中不慎滑倒,不幸,腰椎骨折,身体无法动弹,浑身疼痛难仍,更重要的是不能随意移动,否则可能对父亲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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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女士听到这个消息后,既害怕又担心。于是,匆忙的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赶到以后,叶女士立刻带医护人员赶到家中。

由于叶老晚年发福,再加上是腰椎骨折,害怕造成二次伤害,不能轻易乱动。在众人的共同努力,在保证叶老不受二次伤害的情况下,将叶老抬上了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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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就只需要将叶老抬下楼,乘救护车,前往医院就可以保证叶老能够得到救治了。但是,谁曾想到就是简单的流程,却发生了这么多的意外!

正在众人准备将叶老抬下楼之际,叶女士接到了一个电话。

电话那头的声音听起来非常怒气冲天。边骂边向叶女士嚷嚷道:“你凭什么堵我的车,你知不知道我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会议要开,绝对不能迟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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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个电话是邻居董先生打来的。当时,他准备去上班,但是看到叶女士叫的救护车,堵了自己的车。于是,董先生通过物业和叶女士取得了联系。

现在来看,这件事情是一个简单的出行纠纷,但是没想到,这位董先生通话结束后,见没人过来挪车,竟私自去给救护车的轮胎放气!

放气期间,小区的保安有试图阻止其行为,但董先生过于激动,显然已经意识混乱,并没有听取保安的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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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电话刚挂断的10分钟左右,叶女士一行人抬着受伤的叶老到了楼下。刚下楼,就看到董先生怒气冲冲地走过来,边走边骂。

指着救护人员和叶女士一行人,大声地骂道:“你们凭什么挡我的车,你们知不知道我的会议非常重要!”“一边骂,还一边阻拦医护人员上救护车。

对于董先生的行为,医护人员以治病救人为己任,并没有多理会。叶女士也是觉得“远亲不如近邻”,毕竟,自己确实堵了人家的车。工作忙,压力大,情绪激动也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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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向董先生表示很不好意思,挡了您的车。叶老在担架上也表示,我们确实耽误了你的时间,但是我人已经下来了,这就准备走。

听到这董先生的怒气仍旧未消,边骂边嚷嚷道:“你懂不懂,你这算什么东西,我的会议比你这要重要!”

实在想不到有什么会议,能比人命重要的。

最终,在医护人员和保安的帮助下,叶老才被抬上救护车。救护车调整好方向,准备前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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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波刚平,一波又起!董先生看到救护车将要出发时,仍不打算收手,甚至用身体挡住救护车的去路,还打算再次给救护车的轮胎放气。

司机看到此景,赶忙下车将董先生拉开。叶女士阻止董先生的过程中,不小心打掉了董先生的包。董先生误以为叶女士要动手,所以对叶女士大打出手,二人扭打在一起。

不知道这个时候董先生有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时间还剩多少。最初以着急开会为由,催叶女士赶快下来。现在却好像忘了自己会要开,也忘了道德和法律。一直阻拦救护车出行,竟然还和叶女士大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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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愈发严重,周围围观的群众,拨打了110。民警赶到后,现场秩序才得到恢复。救护车带着叶老前往医院,而叶女士和董先生则被带到派出所协助警方调查。

就是这样一场闹剧,活生生将叶老的救治时间拖延将近1个小时!医生表示:如果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叶老的情况会好很多。

叶女士和董先生也因为此事,被派出所带去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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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先试着对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但是董先生却以义衣物损坏为由,向叶女士索要2万元的损害赔偿。调解不欢而散。

案件进入警方调查阶段。

董先生在冷静后称:当天要参加一个由自己主持的会议,为了方便开车,所以才把车停在临时停车位,并且认为救护车停的位置本身就不对。

给救护车放气确实是自己一时冲动,但只放了一点,不会车辆影响正常行驶。对于和叶女士的打斗,说误认为叶女士要打他,所以才还击。并表明自己也有受伤,衣物确实有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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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救护车司机回应:救护车为的是治病救人,为了提高效率,我们是不看停车位置的。

物业经理补充说:当时车道上前面有车,只有这一个位置合适,所以就暂时停在了董先生的车前,并不是故意停在这里。

叶女士认为:在打斗行为中,自己属于自卫。

除此之外针对叶女士将这个事件发到网上的行为,董先生声称:叶女士的曝光,给他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叶女士删除相关信息,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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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女士对于董先生的行为表示:补偿是次要的,但是董先生必须要对自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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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生回复道:因为自己的家庭压力和当天的重要会议,自己确实有过激的地方,并表示没必要闹大,认为叶女士的态度不友好、素质低,没有资格批评他人。

对此,叶女士表示自己向法院起诉董先生,坚信法院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以案释法】

一、救护车停放的位置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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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救护车作为紧急救助专用车辆,其背负的是治病救人的职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社会车辆和行人应该为救护车让行,这不仅是社会和谐的体现,更是治病救人的需要。我们让出的一分钟可能就会影响病人的生死。

同时,救护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路线、信号等限制,也是出于治病救人的目的。虽然,本法并未对停车位置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法律应当符合人们善良的预期。人民的福祉才是最高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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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医生忠于自己治病救人的职责,为了提高效率,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将救护车停在停车道上并无不妥。

二、董先生放救护车轮胎气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第五十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董先生对救护车轮胎所做出的的放气和后续一系列阻拦救护车护送叶老的行为,无疑属于阻碍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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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叶老得到了相对及时的救治,所以该行为并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虽然可能未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但是董先生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或将面临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网络曝光侵犯名誉权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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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方需要采用诽谤、侮辱的方式,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其次,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对方的曝光行为和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如果曝光的事件是完全真实、客观的,是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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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为法律的落实提供国家强制力,但即使是法治社会也离不开我们自己内心的道德约束。法律本身的规定,并不能够背离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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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时常自省,善于总结,尽力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让一个无辜的人的行为,成为我们情绪失控的借口或者发泄情绪的工具。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偏执,既是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个人生活更加温暖便利的需要。

你对这个事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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