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苍南生态环境 洪钦宝

风景名胜区景色优美,把房子建在风景名胜区想必是很多人的梦想,只是有些人心动并未行动,有些人行动了说建就建,结果吃罚单了。

今年10月中旬,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接到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案件,徐某某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建了2间铁皮房并投入使用。

经查明,2021年9月,徐某某在苍南县某风景名胜区大岗山上建设了两间铁皮房,一间用于居住,一间用于放置佛像,共占地面积100平方米,这两间铁皮房于2021年11月份建成并投入使用。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生态保护红线图,证明这2间铁皮房是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徐某某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私自建设切投入使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法。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0月底,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依法向徐某某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徐某某未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同时,鉴于徐某某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自行拆除建筑物,主动消除环境危害后果。11月中旬,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徐某某处予2万元罚款。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温馨提示: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个人最高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最高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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