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食品公司垃圾桶惹祸,大量辣椒、辣椒面被扔,市监局出手罚款5千元,罚金直逼公司余额!热辣事件引发热议。
这一事件激起了网友们的热议。有人疑惑,难道我的物品不能由我自己处理吗?为什么还会受到处罚?
还有人质疑,不处理就会受罚,可如果有其他原因不处理呢?究竟应该如何操作才能避免受罚呢?
从网友们的评论中可以看出,对于市监局此次处罚的依据,存在一些误解或者说理解上的偏差。具体来说:
首先,只要食品没有过期,储存方式合理、合法,主管部门是不会对企业进行处罚的,企业可以自行处理未过期的食品。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24条的规定,经营者如果超过保质期经营食品或使用过期原材料,尚不构成犯罪的,主管部门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会处以5-10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会处以货值金额10-2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许可证。
简而言之,超过保质期的辣椒和辣椒面必须处理掉,如果不处理,罚款起步不仅是5千元,最低也要5万元以上,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以前老师常说“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这是过去的认知,只是一种道德上的规范。但自从2021年4月29日《反食品浪费法》颁布以来,不珍惜粮食、食品被定义为违法行为。
《反食品浪费法》第7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和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也就是说,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仅仅是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法规的食品和提供安全保障,还包括在经营场所内张贴相应的提醒标语,提醒消费者不要浪费食品,否则经营者将面临处罚。
以前为了多赚点钱,有些经营者不管消费者是否能吃完,诱导消费者多消费。现在这种行为也被认定为违法,主管部门将会进行行政处罚。
《反食品浪费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主管部门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可能会被处以1千-1万元的罚款。
最后,不仅未提醒消费者不要浪费食品会受到行政处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主动”浪费食品也在处罚范围之内。
《反食品浪费法》第28条第3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能会被处以5千-5万元的罚款。
也就是说,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主动”浪费食品,5千元将是最低的罚款标准,最高可达5万元。
综上所述,市监局对该企业的处罚仅仅因为该企业处理了未过期的食品,涉及违法浪费食品的行为,而主管部门在处罚时已经是从轻处罚了。
一些网友质疑称,如果过两天才过期,且两天内负责人又放假,提前处理是否可行呢?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