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7日,平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林某顺职务侵占案。被告人林某顺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六十余万元。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县法院会同县民宗局组织全县宗教场所管理人员代表共2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19年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林某顺利用担任平和崎岭天湖堂出纳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出纳户中的部分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经审计,林某顺非法占为己有的资金共计624292.2元。2023年9月8日,林某顺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林某顺对自己长期挪用、侵占平和崎岭天湖堂资金的罪行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法院经审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宣判后,平和法院就加强宗教场所财务管理监督向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发出司法建议。

法官提醒:

宗教系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承载着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历史。宗教文化氛围在闽南一带尤为浓厚,许多“善男信女”基于信仰,为庵庙等宗教场所捐献“香油钱”等善款,因此长期积攒下的资金数目可观,但部分宗教场所疏于对财务方面的管理,导致个别管理人员监守自盗。“宗教净地”绝非“法外之地”,宗教场所管理人员应当树牢法律意识,切莫以身试法,相关宗教场所须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的学习,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堵塞风险漏洞。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来源:平和县人民法院

编辑 刘方心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