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穿梭在城郊的各个工地,摩托车后备箱内的一瓶白酒就是谢某的精神寄托,不料酒后驾驶酿车祸,害苦两个家庭。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2万余元。

2023年3月18日14时许,谢某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赶往工地,并习惯性地在他摩托车的后备箱内备了一瓶白酒,以便劳累时用于解乏。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城南街道清风村金山湖水库地段时,谢某在未能确认有充足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超越同向前方夏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两车碰撞,造成夏某当场死亡,谢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谢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4.28mg/100mL。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谢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谢某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