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开征求《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此举旨在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等要求,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做好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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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方式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

通知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企业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域有序推进。水泥企业应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规范化、脱硝过程氨逃逸、物料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经评估监测认为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纳入动态管理名单,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超低排放企业“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相关评估监测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推动行业高标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为规范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查看详情可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针对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环境管控平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采编:《中国建材》杂志

内容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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