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2日是我国第12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文明交通,你我通行”。在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一起来关注“无接触交通事故”。很多人可能认为,只有车辆人员之间产生了碰撞才算交通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事实上,交管部门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发生物理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无碰撞不等于无责任 无接触事故如何定责

近日,在云南楚雄大姚县,一名女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途经一家汽修厂,突然,在她同车道左边行驶的小车右转开进汽修厂内,为躲避迎面而来的碰撞,女子紧急制动倒地,随后她立即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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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驾驶人 李某:就是在浑水坝那个加油站那里,我正常行驶着,有一辆车突然超我的车,右转进去那边,我就紧急刹车,我的三轮车就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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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当日小车驾驶人刘某驾车从县城到修理厂里接人,在超越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以后,右转进入花桥修理厂,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同时双方车辆未发生接触。

交警:转弯的时候你有没有看到电动车

小车驾驶人 刘某:我看见了,觉得离我还远。

虽说双方没有发生接触,但交警最终正式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刘某在超越电动三轮车以后,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变道,在变道过程中妨碍了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正常通行,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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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管理法规研究部副主任 黄金在事故发生的时候,没有发生物理的碰撞,但是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这样根据实际情况来说,也有可能构成道交法上所说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如果你的行为引发了事故,或者你本身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你就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近日,山东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双方并未发生实质性接触和碰撞,法院却最终认定事故双方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并强调“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畴。

2022年5月,张某驾驶小轿车在济南市某道路由东向南拐弯时,遇陈某驾驶摩托车沿该道路由南向北直行。陈某因避让张某车辆撞上了路旁树木,造成摩托车损坏,陈某受伤。陈某住院治疗后,要求张某及张某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以上主体均认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原因,不同意承担责任。随后,陈某将张某及张某车辆投保的两个保险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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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西客站法庭法官 刘梅:被告张某辩称其开车只是与原告陈某存在时空交集,并未与陈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与其无关。两个保险公司均辩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且未认定发生碰撞,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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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有全部证据可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均与张某驾驶小轿车从辅道转入主道的时间、地点相同。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西客站法庭法官 刘梅:通过勘查证据了解到,张某由东向南转弯,陈某由南向北直行。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危险性较大,当其驶入主道时,客观上对(驾驶)摩托车的陈某造成了危险。陈某在紧急情况下为避让车辆而撞到路边树木,虽两车未接触,但陈某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张某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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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张某、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张某应赔偿陈某事故损失的50%。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先由保险公司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费用,根据张某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计算,由保险公司二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按50%赔偿陈某诉讼保全费及鉴定费。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西客站法庭法官 刘梅:在交通事故中,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 应保留证据积极处理

那么,发生了无接触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呢?交警提示,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应保留证据积极处理。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今年11月7日,胡先生驾驶汽车在兰海高速南宁往北海方向行驶,因为在变道的时候没有注意观察,导致后方车辆刹车不及时而撞到护栏上,而胡先生也通过后视镜看到这一情况,在前方服务区主动报了警。

前车驾驶人 胡先生:在变道的时候我看后视镜,有一辆白车离我比较近,我还没有完全变道完成,我看见他减速到我车后面,然后我就直接变道完成就直接行驶,后来我听见刹车的声音和碰撞的声音,车里面看我后视镜,那辆车停在了第二车道,应该是撞向了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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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交警迅速找到了报警人胡先生了解情况,由于在此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值班室一直未接到任何有关撞护栏的警情,于是现场民警只能先固定证据后让胡先生先行离开。随后,民警通过现场巡逻和视频巡查,寻找与护栏发生相撞的事故车辆,最终查找到一辆车牌号为桂K的小车。

后车驾驶人 曾先生:他超车,突然间拐过来,吓我一跳,然后我的车就失控了。撞了之后我尝试启动车辆,然后我就往右边靠应急车道。发现车牌不见了,我就去捡回来。我见前面那个车走了,我就走了。我有强制保险,我就想着不报警了,自己修车。

在交警的协调下,双方驾驶人约定一起到大队进行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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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 刘石海:这起事故最大的特点就是前车的变道行为影响了后车驾驶员的操作,虽然两车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的碰撞,但是从我们认定的角度来看,事故是前车变道时不注意观察周围情况所导致的,所以应该由前车驾驶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警依法认定,胡先生驾驶车辆因未注意观察,在高速公路上由第三车道欲变更至第二车道时,影响了在第二车道上正常行驶的曾先生驾驶的车辆,胡先生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 刘石海: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