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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第六十六期)

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延市市监处罚
〔2023〕143号

宜川县月亮沟山泉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宜川县月亮沟山泉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

刘群贤

检验报告(No:咸食药检(2023)SPG0703)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3-08-21的金溢源饮用纯净水,经抽样检验,铜氯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当事人未对上述批次的金溢源饮用纯净水进行出厂检验而直接销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18元;
3.罚款20000元。

直接履行,长期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