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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24民初2189号

原告:刘贵英,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侯建建,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东关府区。

原告刘贵英与被告侯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贵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建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贵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月息500元计算至实际偿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因急用钱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20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借5000元;2020年11月21日出借20000元;11月27日出借10000元,2021年1月14出借10000元;共计向被告出借45000元;上述款项原告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经多次催要,2021年10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在2021年11月30日偿清全部款项,到期不还自愿每月支付利息500元;到期后,被告仍找各种理由推脱。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侯建建多次向原告刘贵英借款,共计45000元。被告于2021年10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在2021年11月30日偿清全部款项,到期不还自愿每月支付利息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侯建建欠原告刘贵英借款45000元并约定利息,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侯建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建建欠原告刘贵英人民币45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每月500元承担利息,利息支付至实际偿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被告侯建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学禹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房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