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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租住直管公有住房,却长期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近日,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5则行政处理决定书,终止张某等5人的住房保障待遇资格,收回住房,并要求他们限期退房,结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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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彭某、李某、赖某分别承租飞鹅路43号的直管公有住房,从2014年1月起拖欠租金;谢某承租胜利路9号九区的直管公有住房,从2012年3月起拖欠租金。
《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扣除财政租金补贴部分后个人应缴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应当腾退住房。
最终,该局决定终止他们的住房保障待遇资格,收回他们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限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柳州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办理腾退承租房屋的相关手续,结清欠缴的房屋租金。
当事人如不服该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对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该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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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国今报记者廖艳明
值班编辑 | 卢方诗
值班主任 | 钟 华
值班总编 | 陶海华
出品 | 南国今报全媒体产品传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