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整治规范工程建设

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青海省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1日

青海省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规范重点内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聚焦全省范围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整治规范以下问题:

(一)招标人方面

1.招标人未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机制,未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制度。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请托人谋取中标。

2.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和其他创新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操作,规避招标,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为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转变为谈判、询比、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发包。

3.指使、暗示、强迫、利诱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与投标人串通,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影响评标结果;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谋求中标,干扰、诱导或者勾结评标专家意向评标。

4.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答复和处理异议,或者在作出答复前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代理机构方面

5.不履行或者规避招标投标法定程序。

6.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无原则迎合业主意愿,附和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谋求中标,干扰、诱导或者勾结评标专家意向评标,操纵、行贿评标专家不公平评标,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方面

7.出借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借用、挂靠多家有影响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参与投标;通过围标串标让指定公司中标,或故意共同抬高报价,以提升工程造价;以租借或者挂靠为主,但不以中标为目的的“陪标专业户”。

8.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通过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结成临时或相对固定的投标联盟相互陪标,事后进行利益分配。

9.通过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0.通过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四)评标专家方面

11.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按照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意不公正评标或者改变评标结果。

12.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

13.通过搞“小圈子”进行串通,授意评标事项,影响或者控制项目评标结果。

(五)中标人方面

14.中标后不按投标承诺履约,随意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

15.将中标项目的全部工程或者部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只中标不履约,反复参与项目投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六)市场公平公正方面

16.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17.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定制参数”“量身打造”招标文件,设置倾向性条款、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资格条件、业绩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18.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 (海拔高度)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或者通过设计施工总承包等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提出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者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19.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二、整治规范主要措施

(一)围绕关键主体,增强监管实效

1.遏制领导干部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制定青海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若干禁令,公布电话、网络、信件、实地来访等线索举报途径,明确处理方式和流程,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督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研究制定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登记、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列出负面清单,建立完善各项目招标单位 (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并定期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机制,对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倒查责任。

2.压实招标人责任。针对目前我省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细化相关规定和处罚办法,提高招标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加强和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明确细化邀请招标的范围、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压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中标人等各方主体责任。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内部评审流程,建立完善简易发包制度,防止小项目产生大腐败。研究制定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暂行规定,明确招标人代表必备条件、参与评标活动流程等具体要求,明确对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没有客观公正履职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招标人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3.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研究制定青海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事前登记备案管理,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场地、从业人员配备要求及信用管理。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代理负责人信用管理,实行累计扣分制差别化监管,对评价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代理负责人实行预警机制,取消半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将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代理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列为“建筑市场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打击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各行政监督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协同配合,围绕串通投标、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深化行刑衔接,行贿受贿一起查,严肃查处一批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震慑作用。筛查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存在串通投标、虚假骗标的投标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强化评标专家管理。开放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管理的专业人才资源,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通过推荐入库和公开征集入库方式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强化专家培训,对已入库的专家定期开展资格核查、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探索分散评标,制定管理办法,实施评标专家之间物理隔离,防止相互串通。组建资深评标专家库,保障重点项目评审。设立评标专家负面清单,加大对违规评标专家的惩戒力度。

(二)创新工作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6.健全交易监管机制。修订完善《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省政务服务监管局承担公共资源交易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职能,形成监管合力。收集投诉和投诉处理案件数据,分类研究、数据共享,综合分析解决各方主体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招标投标突出问题发生。

7.深化远程异地评标。在全省常态化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完善远程评标功能,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全省实行“1+N”(1主多副)远程评标模式。衔接利用援青等省份优质专家资源多、专业全的优势,推动评标专家和场地跨省共享。探索推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投资额较大、我省评标专家人数较少的项目和行业专家稀缺的项目招标中,逐步试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并在一定时期内全面推广。

8.拓展智慧监管功能。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开发智慧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开放监督监察端口,实现招标投标信息与行业监管、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开展实时协同监管。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大数据比对,深入排查同一系统、地域、单位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中标率异常低的“陪标专业户”,打分倾向度异常的评标专家,增强系统对围标串标违规行为的智能识别功能,实现对评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实时智能捕捉,建立围标串标情景大数据分析模型,自动智能动态监管和预警。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数据库的企业信用、人员、业绩等数据对接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开展AI人工智能辅助评标、机器评标,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领域先行先试,在条件合适时逐步推广,防止评标专家不公正行为。

9.优化评标评审方法。系统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设立公正透明的评分细则,实行技术文件随机打乱和暗标评审,研究工程建设项目“双信封”两步骤评标机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建设特点、技术要求等,修订完善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编制分别适用不同评标方法的项目范围目录。鼓励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用“双信封”两步骤合理低价法评标,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优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

10.深化国有企业项目监管。结合出资人职责,督促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解决项目体内循环,监管不到位、交易不进场等突出问题,严禁出借、挂靠资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强协作联动,构建多元治理格局

11.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强化协同联动,加大公安、审计、招标投标监管等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措施配合、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建立对参与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四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倒查机制,对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在案件审查、自查核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腐败、串通投标等相关违法犯罪问题项目,以及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项目,依规依纪依法依职权倒查四方主体责任。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数据实时推送至省纪委监委智慧监管平台、经侦应用云信息研判平台、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串标分析平台等部门设立的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及时发现问题,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并按规定公开处罚结果。对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责令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赔偿损失、刑事处罚等惩戒。对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企业信用扣分、经济处罚、降低企业资质、限制参与投标活动、纳入个人诚信记录等惩戒。涉及党员的违纪行为移交省纪委监委,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企业信用扣分、经济处罚、限制参与代理活动、纳入个人诚信记录等惩戒。涉及党员的违纪行为移交省纪委监委,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个人信用扣分、经济处罚、暂停或者取消专家资格等惩戒,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违法违规专家职称资格予以降低等级或者注销。涉及党员的违纪行为移交省纪委监委,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畅通处置衔接渠道。行政监督部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监督中形成的数据信息,及时与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实现共享。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招标投标方面的问题,归口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移送并告知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环节审计力度,梳理、审查重点环节,依法加强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移送。充分发挥打击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线索移送、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等机制作用,强化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互通,加强分析研判,共商研究解决案件中的问题和困难,提升打击质效。

1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微信微博、手机App平台广泛宣传整治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乱象的决心,将各项措施传达到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和关键人员,把“严格标准、严明纪律、严肃处理”的要求贯穿到整治规范工作全过程,及时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做法,重点打击和曝光违法犯罪行为,让各方主体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各项禁令和管理办法、违纪违法违规警示教育案例等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计划。

14.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与协会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全省投标行业自律规则及行业服务标准等制度规范,加大行业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力度。强化对协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持续开展年度检查、专项抽查和教育培训,督促协会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提高依法自治水平。

三、时间步骤

全省整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自2023年9月中旬开始,2024年9月中旬结束,为期一年。整治规范不划阶段,不分环节,把集中整治、建章立制、督导检查等贯通起来,一体推进。

(一)安排部署。青海省整治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协调整治规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0月底前完成工作部署并启动整治规范工作,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部署,实化工作举措,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整治规范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省、市州、县级纪委监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二)集中整治。各地区各部门将整治规范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把整治规范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对2022年1月1日以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整治规范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要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

(三)总结完善。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整治规范工作中好的监管措施、做法和经验、典型案例,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分析主要问题,举一反三,补齐工作短板,提升工作实效,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

(四)督导检查。领导小组适时组建督导检查组,依据整治规范重点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自分管领域的整治规范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治规范工作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力、效果不佳,突出问题整治规范不到位的进行专项督查,对“零报告”“零问题”“零整改”的进行重点督查。

(五)健全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探索务实管用的整治规范办法,确保问题得到真正的整治。要把整治规范工作中的成熟举措和办法固化为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常态化推进整治规范工作,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反弹。同时,要对各地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招标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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