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藤县一男子凌晨在螺蛳粉店点餐时因先后顺序问题与他人发生口角,吃不上螺蛳粉的他恼羞成怒,抄起砖头殴打他人致使对方轻伤二级,最终该男子为他的冲动行为付出法律代价。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对上述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黄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3年4月27日凌晨两点左右,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饮酒后往藤县藤州镇中央城一螺蛳粉店内点餐吃夜宵时,与后来赶到粉店消费的被害人周某等人因点餐先后问题发生口角,双方步行至粉店门口后继续发生争执、推搡,黄某持砖头对周某进行了追打,其他同案人也持利器往周某身上捅刺,导致周某头部、左肩背部等部位受伤。后经鉴定,周某体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查明,黄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9月刑满释放。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公共场所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参与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罪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黄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罪,是共同犯罪。黄某在本案之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黄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黄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黄某持械作案,酌情从重处罚。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藤县人民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梁高华 陈金刚、藤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