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医生出生于一个医学世家,并且因为父亲是医生的缘故,他自小就对医学知识耳濡目染,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发誓长大之后要成为像父亲一样,成为一名救死扶伤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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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不断刻苦的学习,孙向波参加高考,成功考上了沈阳医学院,五年的医学学习,使他更加充分的理解了医生身上的责任与担当,明白了救死扶伤背后的寓意。

于是孙向波没有像其他同学一样,留在沈阳工作,或者是继续深造,而是义无反顾的回到家乡,成为了一名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的日子是比较艰苦的,但是对孙向波而言,这份工作却带给他了极大的满足和成就感,在他工作的办公室,挂满了之前医治过的病人送来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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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平静却安稳的日子,却在一日清晨被打破,为此孙医生也走上了一条维权平冤之路。

2017年9月7日清晨,孙向波照常前往父亲所开的药店帮忙,一个年纪大概七十多的老人颤颤巍巍的走进门,对孙医生说自己感觉不舒服,让孙医生测一测血压。

孙医生看了看老人的面色,确实不太好,就赶紧拿出血压仪给她测血压。结果拿过血压仪一看,结果很不好,孙医生建议老人吃降压药,并且让老人如果感觉不舒服,还是前往大医院就诊,避免错过最佳的救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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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连口答应,起身的时候,又感觉到一阵头晕目眩,就赶紧喊孙医生看看自己现在的血压如何了。

孙医生见老人情况不对,赶紧拿来血压仪准备再给老人测一下,结果就在这时,老人往地上一倒,昏迷了。

孙向波这时也慌了神,赶紧上前查看老人的状况,结果一摸老人的脉搏和心跳,发现老人的脉搏和心跳都骤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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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接受过专业医学培训的医生,在没有专业设备的情况下,孙医生只能采用胸外按压的方式对老人进行心肺复苏。

胸外按压作为一个急救手段,按压的深度为5-6厘米才能有明显的效果,但是这样的按压深度也会对抢救者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

通过孙医生的紧急救助,老人成功的苏醒过来,孙医生这时赶紧联系了医院,让医院对老人进行进一步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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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医院的救助,老人住院十多天后,就已经成功的出院了,身体也无大碍,对于孙医生来说也是让他感觉欣慰的好事。

不过没想到,老人出院后,其家属居然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并要求孙医生赔款十万元,这让孙医生感觉比窦娥还冤,怎么我好心帮人,居然还被告了?

【案例来源: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法院审理期间,老人的儿子薛大辉做出以下控诉:

老人心脏骤停是由于孙向波在老人血压过高时,给他服用过硝酸甘油,老人是由于对于硝酸甘油产生了不良反应,才导致的心脏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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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向波的救治行为只是对先前行为的补救,这是一场医疗事故,对于患者因错误服药所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应予以承担。

同时根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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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见,薛大辉对孙医生提出控诉的根据在于,他认为孙向波给的药物有问题,才导致了老人的心脏骤停,因为在住院期间,老人的身体检查也没有出现其他问题。

基于上述原因,他向孙向波索要十万元。

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向波确实给了老人服用了硝酸甘油,但是硝酸甘油的功效之一就有用于冠心病心绞痛的治疗及预防,也可用于降低血压或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当时老人血压过高,建议服用该药物并无任何不妥。

并且在硝酸甘油的副作用中,也无显示有导致心脏骤停的可能性,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老人的心脏骤停是因为服用了硝酸甘油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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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驳回了老太一家的诉讼请求。而老太家人对此判决结果感到不服,遂向沈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

【案件说法】

对于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向波的救助行为是自愿救助行为还是因为之前给老太服用错药物导致的一个事后补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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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件中,孙向波一共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是给老太硝酸甘油的行为,一个是因为老太心跳骤停对其实施胸外按压的行为。

针对上述两个行为,我们可以分别进行理解,第一个是给老人服用硝酸甘油的行为,老人的家人认为是药物服用错误,是一场医疗事故。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如果要认定为医疗事故,应当由专业的医疗事故鉴定组进行鉴定,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老人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无关,则老人心脏骤停不是医疗事故,是老人自身原因导致,孙医生的救助行为也是自愿救助,而非发生医疗事故后的补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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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分析,孙医生在救助过程中,对老人身体造成的伤害行为。

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规定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第二款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事故发生于孙医生的诊所,对于相关法律规定,诊所属于私营企业,如果该企业取得社区服务机构资格就可以填“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孙医生的诊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且孙医生本人持有乡村医师证,其满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二款规定,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胸外按压是对于心脏骤停的患者必要的救治措施,因此孙医生的救治属于合理的诊疗服务,对此造成的损害为拯救生命的必要损失,孙医生不要为此产生任何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本案中老太家人起诉孙医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在本案中,孙医生是一个为了帮助病人救死扶伤的医生,其对老太做出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出于一个医生的本能反应。

正如一审法院的判断,孙向波的行为为自愿救助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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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向波在陷入这场风波之后,也感叹万分,但是其仍是医者慈悲,在呼吁被救助者不要对救助者太多的纠缠,以免社会上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事件因此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他也强调希望医学生或者是其他学过医护知识的人员,不要因为他的案件,而在对病人胸外按压的过程中,减轻力度,这样的行为看起来是规避掉自己的责任,但是对于挽救一个生命来说,就太可惜了。

对于此事的发生,孙医生也直言不后悔,如果事情再发生一次,他作为医生仍然会选择去救助病人,因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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