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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除经外汇管理局认可的合法途径外,其余资金出入境方式均属非法方式,《资金出入境》系列文章的目的在于帮助大家厘清各种非法途径的法律实务风险,提高国内和国际的反洗钱意识

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资金出入境的法律风险。郭律师团队整理了覆盖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贸易、内保外贷、境外投资等26种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研究。接下来我们将从:一般过程及成本、优缺点、常规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四个部分为大家详细的分析各类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

01虚 拟 货 币 交 易

1、一般过程及成本

虚拟货币交易的核心特性源于其底层的区块链技术。这种技术提供了以下优势:

(1)快速转账:区块链技术赋予了虚拟货币实现迅速、无障碍转账的能力。

(2)高度匿名性:由于区块链的加密特性,参与者的身份可以得到很高程度的保护。

(3)去中心化:资金流动不再依赖传统金融中介,实现了更高效率的资金转移。

具体资金出境的过程如下:

(1)购买虚拟货币:交易者可以在交易所的场外交易(OTC)板块通过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

(2)虚拟货币转移:购得的虚拟货币可以被转移到私人钱包地址。

(3)资金出境:无论是存储这些虚拟货币,还是再次通过OTC兑换成外币,资金实质上已经实现了流出。

对于链上身份的保护和追溯问题,如果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源头地址,资金出境过程中的现实身份将难以被追溯。至于提现手续费,它通常依赖于使用的特定区块链网络。这是因为每个区块链网络都有自己的交易处理机制和成本。举例来说,以太坊网络因其“Gas费”(用于支付区块链上的计算资源)通常比其他区块链网络要高,因此在以太坊上进行交易和提现的成本通常也较高。反之,波场(TRX)链的提现手续费相对较低,大约在1USDT。

2优缺点

优点是该方法便捷、快速,并且具有较高的匿名性,可以避免传统的金融系统中可能存在的限制或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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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是虚拟货币价格波动性大,存在资金损失风险,同时也存在潜在的法律和监管风险,因为不同地区对于虚拟货币的政策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3、常规法律风险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我国对虚拟货币的使用和交易进行了严格限制。根据这些规定,虚拟货币在中国不具备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以防止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全球流动性带来的金融风险,以及防止其被用于洗钱、逃避资本管制和其他非法活动。虽然这些规定并未禁止个人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但在实践中,个人应当警惕接收来源不明的虚拟货币,以避免触犯洗钱罪、帮助他人犯罪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多项刑事罪名。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代币发行融资被视为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该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刑事法律风险

在具体刑事风险层面可能导致如下罪名: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在从事OTC交易中接收到的虚拟货币或法币是犯罪所得,或者明知正在帮助他人掩饰犯罪所得,那么可能会触犯此罪。如果明知某人通过犯罪手段获得了虚拟货币,并且请求帮助将这些货币转移到另一个地址以隐瞒其来源,那么可能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洗钱罪:如果虚拟货币交易涉及到犯罪活动(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使并未直接参与这些犯罪活动,但如果虚拟货币交易帮助掩饰或隐瞒这些犯罪活动的收益,那么可能会涉嫌洗钱罪。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明知虚拟货币交易在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提供帮助,例如提供资金,那么可能涉嫌此罪。

(4)非法经营罪:如果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私自设立虚拟货币交易所,那么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案 例 分 析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十二起网络科技犯罪典型案例之十二“郭某某等二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郭某某等二人低价从犯罪集团购买虚拟货币,通过场外交易在平台上卖出,然后通过银行取现兑换为现金。本案中,虽然郭某某等人与犯罪集团并无建立实际线下联系,甚至线上也未曾直接表明双方身份,但是郭某某等人仍然具有明知故意。此处关于明知的认定,本罪名司法解释并未作具体规定,但是在洗钱罪与帮信罪两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如交易价格明显异常可认定为明知情况,因此该判决一定程度上参照了洗钱罪与帮信罪两司法解释。因此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即使双方无实际意思联系,但是从事OTC交易过程中,若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仍然以明知认定,可能构成洗钱罪、帮信罪或者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罪。

5、法律条文引用

1.《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第一条: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第三条: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第一条:(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4.《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5.《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本文为郭律师团队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