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

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

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

《办法》第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生鲜灯”是一种可以让食物看起来更加新鲜美味的照明灯具,在光源“美颜”下,肉类颜色更红润,水果、蔬菜色泽更鲜明,但在自然光下颜色有异,很多摊主都会使用它来吸引顾客的眼球。

“生鲜灯”并不能改变食物的本质,也不能给食物保鲜,相反,它可能会掩盖食物的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近期

西安部分区县也发布了

从12月1日起

禁止使用“生鲜灯”的相关通知

违反将最高罚款3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西安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提醒广大食用农产品经营户,要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停止使用“生鲜灯”,进行改造和更换,保障新规定按时落实。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高新区分局通过专题培训、集中学习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习,深入各农贸市场、超市、果蔬店、肉食店等经营场所,广泛开展宣传和排查;发放和张贴《关掉“美颜”诚信经营,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提醒告知书》,积极开展禁用“生鲜灯”全面施行前的过渡引导工作。

灞桥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用'生鲜灯'了,请尽快换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连日来,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监管人员走进辖区生鲜店、菜店、超市,对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商户进行宣传。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执法人员将《关掉“美颜” 诚信经营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提醒告知书》发放到销售者手中,要求各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在《办法》正式实施前更换禁用的“生鲜灯”,杜绝利用灯光为产品“美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长安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近期,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深入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果蔬店、肉食店等经营场所,广泛开展宣传和排查,引导各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停止使用“生鲜灯”。

《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经营户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届时,消费者如果发现有商家利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最后,提醒大家

2023年12月1日后

若发现有使用“生鲜灯”相关

违法违规行为

可以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