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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和接收意味着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的交付,以及承包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这一环节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参与,涉及竣工验收、工程试车、竣工备案、接收证书颁发、工程接收、竣工退场、甩项消缺等诸多事项,并且与缺陷责任、保修责任、工期责任、工程结算等多个环节紧密相连,程序设置精细复杂,如未能准确把握相关要求,容易引发争议乃至法律纠纷。因此,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承包人或分包分供方,均需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的实践和监管要求,才能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工程项目的顺利交付。

竣工验收对工程交付如此重要,那么,实务中应如何把握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建筑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2017版施工合同第13.2.1款规定,“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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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前提首先是承包人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内容并不仅仅指工程的实体部分,还包括合同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包括按合同要求完成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等。除此之外,承包人还应准备或获得竣工验收所要求的各类文件,包括进场试验报告、质量合格文件、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等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以及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等。

实践中,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的不同,以及发承包双方的具体合同约定,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也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是竣工验收前可能会增设一些前置环节,例如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对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还需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根据2020年12月17日民航局发布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民航规【2020】37号),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在竣工验收前需通过竣工预验收;根据2004年3月15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3号),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等。除此之外,在特定项目中,发承包双方也可能通过具体的合同约定调整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包括要求工程通过特定的试验或试运行,或要求承包人提交特定的技术手册和运行文件,或允许工程在存在对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少量扫尾工作和缺陷的情况下进行竣工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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