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农贸市场里,张大爷正在卖新鲜的蔬菜。

由于外面找不到摊位,而农贸市场可以为摊户提供摊位,许多卖菜卖水果的摊户都在这里摆摊卖东西。而在这里摆摊的前提是,需要向市场交管理费,每位摊户的管理费都由市场管理员大强、二强定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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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爷已经在这里干了三五个年头,以前一直是向大强、二强交一块钱。这次,大强、二强要求张大爷交两块钱。理由是,今天是假期,所以比平常收的多。

张大爷不同意了,“干了这么久也没听说过假期就多收一点”,因此他不同意交两元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员大强、二强便拿起张大爷卖樱桃的篮子,说:“你不交管理费,就别在这卖了”

张大爷伸手夺回篮子,樱桃掉了几颗,张大爷便弯腰去捡。

大强、二强没有再去抢夺,只是对张大爷说:“快点交管理费,一会儿我们再来收,你再不交就真的不让在这儿卖了啊。”说罢,大强、二强离开了张大爷的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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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爷坐在自己的摊位上,可能是越想越气的原因,大爷突然高血压旧病复发晕倒了,路人见状赶紧叫来救护车抢救,但抢救无效,张大爷还是离开了。

事后,张大爷的女儿将两个市场管理员大强、二强,该农贸市场所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该农贸市场的管理者某运营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

原告张大爷的女儿认为,两名市场管理员向张大爷收费并争执推搡的行为导致了张大爷死亡的结果,大强、二强应当对张大爷的死亡结果负责。另外,案涉农贸市场所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承包该农贸市场管理事务的运营公司,对此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四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并不认可。

市场管理员大强、二强认为,张大爷的死亡结果与自己的收费行为并无因果关系,自己只是正常的履行收取市场管理费的职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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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农贸市场所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承包该农贸市场管理事务的运营公司也都认为自己对张大爷的死亡结果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他们可以相应支付一些人道主义上的补偿,但并不需要对此承担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经法院调解也无果,最终法院通过合议庭讨论研究,作出了如下判决:

由被告农贸市场所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承包该农贸市场管理事务的运营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补偿原告三万元;被告市场管理员大强、二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一、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市场管理员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张大爷的死亡结果?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市场管理员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张大爷的死亡结果,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市场管理员是否构成侵权、进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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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结合证据及走访调查作出了认定,认为大强、二强的收费行为只存在言语上的争执,并不存在肢体上的推搡。

因此对于后续张大爷的倒地不起,大强二强的口角争执行为与之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大强二强为了收取市场管理费而与张大爷发生的口角争执行为,与张大爷后续的病发身亡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

大强二强作为案涉农贸市场的管理员,向摊户收取管理费是其职务所在,也即为了履行职务,他们必须要行使向摊户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因此,对于向张大爷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大强二强并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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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大强二强的收费行为仅仅停留在口角上的争执,而不存在实质上的肢体推搡,他们本就没有恶化事情后果的本意,不会预料到也无法预料到张大爷会因收取管理费不满,而旧病复发身亡,对于张大爷的死亡结果,大强二强亦不存在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此,大强二强为了收费的口角争执行为与张大爷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显难构成侵权。

二、四被告责任承担的认定——对于张大爷的死亡结果究竟谁应承担责任?

既然两名市场管理员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责任,农贸市场所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承包该农贸市场管理事务的运营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本案导致双方争执的重要情节是关于收费标准的协商不一。

关于农贸市场的收费标准,据案涉两名市场管理员交代,如果摊户卖的贵,管理费也收的高,如果这天是假期,收费也会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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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走访了各摊户,摊户们却说这里的收费标准从来没有确定过,五块十块的随便收,市场管理员看谁不顺眼就多收一点的情况也很多。

可见,对于摊户市场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员所属的用人单位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导致了收取管理费一度存在乱象,于此情形下,农贸市场所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承包该农贸市场管理事务的运营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语

本案不难让我们联想到电视剧《狂飙》中的市场管理员小龙、小虎向高启强的鱼摊收取管理费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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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形中,我们总是把被收取管理费的摊户默认地置于弱势的一方,而把市场管理员置于强势、蛮横的一方,他们随意制定收费标准、看谁不顺眼就抬高管理费价位,剥削欺压摊户。

但对于如本案中市场管理员与摊户因管理费争执,后摊户病发身亡的情形,市场管理员是否需要对摊户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仍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站在法律的视角下理性看待,局限在一般思维偏见中可能就会导致对公平价值的违背。

在本案中,摊户的收取管理费的行为与摊户的死亡结果并无因果关系,市场管理员不构成侵权,也就无须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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