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身是公正严明的,但要在具体个案里维护这一宗旨就离不开证据,也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和处罚。

然而在实际案例中,经常会有证据缺失的情况,比如那些涉及两性关系的案件,因为多数发生在私密场合,所以,可能除了DNA再没有其他任何有价值的证据,结果全凭审理方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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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就发生过这样一桩案件:一位四十来岁的村妇在婆家人劝说下到警方报案称遭到强暴,案件历经四年三轮审理,嫌犯终由三年半有期徒刑改判为无罪,终审方的改判依据是案发过程没人看见。

那么到底是原判有误还是终审的推断合情合理呢?面对当事双方迥然不同的说辞笔者也不敢妄下结论,只好依照相关法律文书将案发及审理过程复述一遍,留待睿智的网友讨论出个黑白对错。

某日13时许,唐山市某村的小燕带娃溜弯,走到她堂爷爷的老房处听到房子里有一男一女在打架,并且听起来女方是邻居家的二婶子,便转身把这个消息告诉了二婶子的婆婆高老太。

高老太拄着棍火速来到事发地,果然听到破房子里传出儿媳妇小红嗷嗷叫唤的声音,情急之下她一脚踹开房门,只见儿媳小红正坐在屋内炕上,白花花一片仅下半部隐现出一小团黑雾。

再看炕中间,正是小燕的堂爷爷老王,但见年近花甲的他赤着上身,秋裤之下是一双赤脚。见高老太闯进来,老王慌忙蹦下炕陪着笑说“大嫂子你别生气”,但高老太焉有不气之理?在她怒骂声之中小红慌乱套了裤子踩上鞋夺门而出。

回到家的高老太看到儿媳脸上的淤青问到底咋回事,小红只说她没接老王的电话就被老王掐了,腿上也被掐青了一块…问其他小红只嘤嘤地哭。高老太和老伴都劝小红报警,小红哭道:“丢人死了,报警我就不活了。”

相隔三天后小红还是报了警,一说是大家伙最终做通了小红的思想工作,小红自己说是老王以她全家的人身安全苦苦相逼,她迫不得已才报的警,同时她说向警方讲述了被侵的全过程。

她和老王一直存在不正当关系。案发日小红上班时老王就不停打电话求苟合,她都拒绝了。13时她见天要下雨便回家收衣服,结果被手握石头的老王胁迫到老宅里,然后使用捂嘴等暴力手段达到了无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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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发指的是老王还将并拢的三根手指作为作案工具,当小红说要报警后老王更是恶狠狠地用脚踩住她的胸口并揪住她的头发往窗台上撞,还用双手掐她的脖子、倒骑着用扫地笤帚打她的双腿…

经检查,小红颈部、胸部有密集条状皮下出血,锁骨下方触痛明显,面部瘀血肿胀,大腿上有多处瘀血,三角地带有点片状青紫,关键位置红肿触痛,可见数处抓痕破损,隐含暗红色血液。综上,伤情构成轻微伤;半天后,老王落网。

接下来警方按照程序对那间老房子进行了详勘,结果在炕中间一块破电热毯上发现了血痕及不明液体留痕,后经检验确认血痕系小红所留,不明液体痕迹中的DNA为老王遗留。但专业人士亦无法确定血痕和精斑的形成时间。

随后该案进入审理程序,老王的行为先是被认定为强奸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老王不服判决当庭提起上诉,上级审理机关认为证据确实不足故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地法院遂二次开庭,重新认定老王的罪行属于强制猥亵并改判为一年八个月。

正常来说如若老王确实做了亏心事在获轻罚后该欢天喜地才是,谁知他又提起上诉质疑在案证据,并说未殴打对方,所谓伤情不排除为被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其辩护人亦提出检方对上诉人的指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这下老王罪与非罪的定性之槌又传到唐山中法的审理者手中,合议庭当即组成并采用不公开开庭方式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庭审中老王眼含热泪第三次讲述了案发经过,令合议庭诧异的是老王的说辞与小红报警时的陈述迥然不同。

老王说他与小红的情人关系已维系了十多年,经常自愿结合。当日约小红到老宅是想追问她是否与他人有染,哪知小红进屋就宽衣说“快点,我还上班呢。”一根筋的老王纠结道:“你姐夫给你发信息打电话没有?手机拿来我看看!”

眼见小红说“没有”的同时要删除信息,老王蹭的一下跳上炕就开始抢手机,因动作猛了些碰到小红的樱唇…抢过手机后老王正准备质问小红的姐夫,高老太就嘭地一声出现在门口,接下来就发生了本文开头那紧张一幕。

经合议终审方认为事发于老王的老宅,虽被撞破但高老太并未亲眼看见老王逼迫被害人发生关系;同时被害人与老王有多年不正当关系,案发日被害人既未报案也没就诊,其伤情是否为老王所致存疑。

基于此,终审方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老王对被害人小红实施了实质性的侵犯或有流氓行为,因此再次作出宣判: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老王无罪。法槌落下,老王这才露出欣慰的笑容,小红黯然失色。

相信各位网友看到这里已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两级审理中必定有一级错了。但具体哪个错了呢?笔者猜测网友们的看法也未必相同,就像当事双方的说辞,败露后她称非自愿和他强人所难都不无可能,所以谁对谁错只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配图均来自网络仅为配合叙事,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