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历经多年疫情严峻形势的逐渐消退,小摊经历又重新登上历史舞台,城管执法也重出江湖,近日三亚一段城管执法的监控,收走小朋友在自家超市门前写作业的桌子火遍全网,不由得使2014年一17岁高中生杀死两名城管的事件重提,当时也是震惊全国的一件大事,引发了无数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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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的主人公小王当时还只是一名高中生,年仅十七岁,他并不是一个不务正业、调皮捣蛋的问题少年,相反,他平常在学校的表现非常优秀,得到老师的一致好评,学习积极上进。此外,他的生活态度积极,非常热爱生活,这和他的家庭环境的熏陶也是分不开的。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拥有坚韧生活态度的小王来自于平凡小镇上的一个普通家庭,甚至普通到有些艰苦,只有他和父亲相依为命。但是小王并未意志消沉、埋怨生活不公,反而和父亲一起承担起生活的责任和担当。

然而“屋漏偏逢连夜雨”,在一天下大雨的时候,小王的父亲在工地上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下体截肢,整个人从身心都遭受到了重创。家里的重担一下压到了年仅十几岁的小王身上。小王毅然决然担起来自家庭的压力,在认真学习之余,尽全力照顾自己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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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对生活失望透顶的父亲,可能是受到自己孩子积极乐观生活态度的影响,也可能自身不忍放弃对生活的热爱和追求,也不忍丢弃小王一个人在世界上孤苦无依。不断思考和寻求可能的谋生手段,分担家庭的生活压力,和小王互相扶持。

因为固定摊点的成本太高,无力负担,老王瞄准了流动摊贩这一机会。他找到人专门定制了一款残疾人专用的三轮车,准备在市场贩卖一些方便可操作的餐点,挣点小钱来补贴一下家用。刚开始,老王干的兴致勃勃,随着和周围人逐渐熟络起来,小生意也做的如鱼得水。

谁知,随着城管的突然而至,给这个刚有点希望的小家庭一个暴击。城管表示,需要缴纳一定的摊位费,才能在市场上有固定的摊位进行贩卖,否则就要没收。

老王苦苦哀求,城管不为所动,眼看自己好不容易得来的谋生工具就要落入城管之手,急迫之下,一不小心碰翻了热油,全部浇到了老王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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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状不好,城管迅速将其送至医院,但无奈烧伤面积过大,过于严重,再加上本身老王的身体也不太好,最终经救治无效,而死亡。

这下,小王彻底崩溃了,为何生活总要跟他过不去,在艰难中求生存,怎么就这么难。他认为都是因为城管执法导致如今的悲惨局面,但是一句“意外”就这样交代了父亲的一条命。

小王通过四处求助,请求为自己父亲的死亡伸张正义,哪怕一句微不足道的道歉,也足以给身至谷底的小王一个宽慰。

奈何求助无门,一直未能收到来自城管或者相关部门的说法和道歉。可怜的小王,自此成为了孤身一人,还要日日夜夜饱受父亲身死的却无处伸冤的痛苦与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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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段时间后,小王作出了影响他一生的决定,既然如此,那就用自己的方式为父亲身死讨一个公道。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小王准备好工具,守在其中一个执法城管的回家必经之路上蹲守,待其不备时,突然上前,杀死了这名城管。几天后,又如法炮制,杀死了另外一名城管。

小王自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也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只是出于不忿为自己的父亲讨一个公道。他觉得完成了自己的计划之后,就跑到了警察局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他的行为实在令人惋惜,无数警察只能在表示对其行为的叹息后,依法将其收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多么令人同情,但对于犯罪行为都绝不能姑息,否则,人人打着为自己伸张正义的旗号,替天行道,世界反而会陷入无序的混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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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掌握了小王的犯罪证据,依法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人民法院经依法判决后,小王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

世界是充满规则的秩序的,任何一个人都不得以各种理由去破坏,否则,终将会受到惩罚。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对会到达。法律即正义。

那么对于本案,在法律上应如何看待呢?

未成年人是否会被判处刑罚?

其实,严格意义上来,未成年人不属于刑法范畴的概念,《刑法》明确对于不同年龄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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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则其就应当为其行为负刑事责任。若其犯罪行为实施时处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时,只在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几种行为后果性质严重的罪名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若处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阶段,在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还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对该行为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考虑到,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毕竟属于未成年人,在智力发育或者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尚未发展完全,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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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又要求监护人承担起必要的监护职责,因此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只是民法中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但这并不代表其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制度出于对不能完全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一种特殊对待,给予其成长的时间和空间,需要家庭和社会共同营造出良好的成长环境,避免在其少不更事之时,背负上一生的污点。

故意杀人和“杀父之仇”能否互相抵消?

有人可能存在疑问,为何小王的父亲,因城管执法而死就被认定为意外,而小王杀死城管的行为,却需要接受法律的刑罚处罚,哪怕小王只是出于对其父亲身死的现实的逼迫。

根据《刑法》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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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例如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若有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案中,城管的执法行为目的在于制止老王继续占据摊位进行贩卖的行为,其本意并非对老王的身体甚至生命产生造成任何伤害,虽然其未能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怀柔政策、温柔执法,但其并未实施或出于故意的造成老王身死的结果。

因此,即使客观上间接导致了老王身死的后果,也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其行为性质应属于不能预见的行为,即意外。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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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的行为即属于此,其准备工作,进行谋划,并在客观上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并导致两名受害人身亡的结果。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但是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小王故意杀人行为依法定罪,但同时亦考虑小王的当下和未来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具有偶犯、初犯的性质,以及其本身处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年龄阶段,按照《刑法》之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做出25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

结语

可以说,法院最后做出的判决是在综合考虑法理和人情的角度,做出的适法裁判,合情合理亦合法。希望所有人包括未成年人都要意识到,任何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是民事亦或是刑事,不要辜负法律的期待,健康成长,为自己、为家庭、为社会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

你对这个事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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