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的三审。该草案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供应国家禁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也不能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餐具;住宿服务经营者则被规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当前,国家鼓励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同时提出旅游、住宿等行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方针。为此,该草案在明确国家对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禁限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餐饮和住宿行业对一次性用品的提供。

具体而言,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国家禁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也不能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餐具;而住宿服务经营者则被明确规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此外,自治区市场监管和文旅部门将负责制定不得主动提供的一次性餐具和用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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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尽量降低对行业的影响前提下,引导全社会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草案还增设了法律责任规定。对于违法提供国家禁限范围内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于餐饮和住宿服务经营者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用品的情况,将分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不同幅度的罚款。

此前,广西已经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南宁市在2020年8月1日施行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中规定,住宿和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也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碗、筷子、调羹等餐具。目前,一些外卖平台也在一定程度上践行减少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理念。《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将于明年初提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