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闹离婚,法院竟成被告?究竟发生了什么让这起离婚纠纷演变为一家人与法院的闹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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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一对夫妻身上,妻子李玉与丈夫本来恩爱有加,两人还有一儿一女钱新和钱爱,可以称得上幸福美满了。

但是随着时光变迁,李玉与丈夫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由此两人的矛盾便越来越深直到两人无法在一个家中共同相处。于是在两个孩子都长大以后,妻子李玉便与丈夫协商离婚。

但是曾经恩爱的两人却为离婚协商的一些内容争破了头,不顾多年的夫妻之情,李玉与丈夫闹上了法院。到了法庭之后,曾经的夫妻更加针锋相对,经过法院的前期调解也没能成功劝说二人达成一致,只能继续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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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就在此时发生了。事发当天,正是夫妻二人离婚案的庭审,李玉信心满满,精心准备了一番便去了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在听到丈夫与法官的言论都是对自己极其的不利后,急性子的李玉也不顾场合便和法官大声辩解起来。

法官看到李玉公然在法庭上大声喧哗,严重扰乱了庭审秩序,眼看场面越来越混乱,于是法官对李玉进行了批评训斥,警告李玉这是庭审中不得大声喧闹。李玉一气之下,竟从口袋里拿出自己事先准备好的敌敌畏,当着众人的面就喝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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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的儿子离母亲最近,他看到母亲喝药便迅速冲上去抢夺药瓶,但是还是晚了一步,敌敌畏已经被李玉喝下大半瓶,李玉很快也痛得倒地不起。见此情形,法院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到120赶到之后医护人员开始尽力抢救。但是不幸的是,最终送往医院之后还是抢救无效身亡。

看到母亲在自己眼前倒下离开,钱新和钱爱都无法接受母亲在法庭上死亡的事实。他们愤怒地认为这都是法院的责任,法院应该认真安检每一个进入法庭的人员的物品,不该让自己的母亲有机可乘将农药带上法庭,最终造成这样的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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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俩还认为,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没能控制好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以及审判的节奏,还批评训斥了李玉,导致李玉认为现在的情形对自己不利,还受到训斥,心怀怨愤便喝了农药。此外,兄妹俩还认为,在法庭上喝下农药后,青铜峡市第二人民医院没有及时的进行救治,不然自己的母亲怎么可能晚了一步不治身亡呢?

于是2011年5月13日,李玉的家人将青铜峡市第二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当时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决青铜峡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李玉家属各项损失共192810元。然而宣判后,李玉的家人不服判决结果又提起上诉,但是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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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李玉的家人在拿到医院的赔偿金之后便可以结束这场闹剧了,但是没想到李玉的家人又想起之前法院在法庭上不负责任的做法,便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05万元,其中丧葬费28405.5元、死亡赔偿金465700、交通费4000元、住宿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1784元、误工费64800元、邮寄打印费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31110.5元。

面对巨额赔偿,原审法院却有不同的看法。首先李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李玉在喝农药的时候,是可以预见喝农药行为可能或必然造成的损害后果,但是她依旧喝下农药,采用极端的行为来逃避庭审,此行为应当李玉自己负责。

其次,公然在法庭上大声喧哗本就不对,庭审有一定的程序性和严肃性并不允许这种行为出现,李玉的行为本就是错误的,不应责怪法官训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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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玉的家人们主张法院没有认真地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入法院的人员进行安检,此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无法成立。而且法院明明设有相应的安检装置,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参加庭审人员带入损害诉讼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的物品等。但是李玉携带的农药没有对他人造成侵权行为,只属于自身行为,所以不属于安检不负责的过错。
  2. 对于李玉家人所阐述的,法院没有在第一时间对李玉进行救治也无法认定是法院的过错。法院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院没有及时救助已经向李玉一家进行了赔偿,而且法院不是专门的救助机构,无法提供救治,因此无法认定这就是法院的过错造成的李玉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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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庭审过程中,陪同李玉的钱新钱爱在前往法院的过程中也并未发现李玉情绪反常以及携带了农药,所以在李玉通过安检之后,法院已经做好了自己应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没有任何过错可言。

对于原法院的叙述,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法院确实没有任何过错,于是驳回了李玉家人对原法院的上诉以及赔偿请求,并且案件受理的费用也由李玉家人承担。

一审判决结束后,李玉的一对儿女依旧对法院的审判表示不服,他们始终坚持母亲的离世就是法院的过错,于是再次提起上诉,势必要为在法庭上去世的母亲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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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钱新和钱爱有不同的阐述。首先,他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法院要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安全。

但是工作人员却没有检查出李玉携带的农药,所以这属于法院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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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庭审过程中,因李玉的丈夫在发言中歪曲事实造成李玉情绪激动所以才大声辩解,审判人员没有耐心劝导反而批评训斥,最终导致李玉情绪失控喝下农药造成身亡,这是审判人员的过错。

最关键的一点,李玉家人称,在一审中,他们问被告法院索要案发当时的庭审录像以及工作人员拨打120 的电话记录,但是被告法院并没有回复,剥夺了他们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这让他们不得不怀疑案发当时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属于被告法院的过错。

最终李玉一家没有拿出其他实质性的证据,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一审判决结果,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法成立,死者情绪失控喝下农药本就是自己的行为过错,无法证明是法院方面有所过失行为,所以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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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李玉的死亡大家都深感痛惜,但是究竟是谁的过错也是众说纷纭,有的人无法理解李玉为什么要那么激动亲手葬送自己的生命,以此作为代价只为了离婚案的胜诉;有的人无法理解法院为什么参与诉讼人员身上携带农药都浑然不知最终在庭审上发生了这等惨案。

也许李玉的家人永远无法认同法院的审判,但是决定携带毒药并且喝下毒药的确实也只是李玉一个人的决定,无法怪罪他人。

案例分析

本案中适用过错责任,要承担责任需要证明哪一方有过错。而对于李玉家人的赔偿请求,只有证明法院有绝对的过错事实才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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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只有被告法院存在过错行为,才应进行赔偿。但是法院认为当事人情绪失控和法官的训斥无关,法官维持现场秩序是应该的,当事人大声喧哗本就违反了相关规定,扰乱了法庭的秩序,当事人本身就是有过错的。

而在当事人喝下毒药后法院工作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法院工作人员也不是专业的医护人员,无法对当事人进行救治等行为。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可以负责,携带毒药并且喝下毒药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应该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

本案中,李玉家人阐述的法院安检有过错无法作为法院应对李玉死亡的事实负责的证据,根据相关规定,法院的安检人员是有一定的疏忽,但是不能证明法院的安检人员存在过失。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的安检人员应当检查进入法院的人员是否携带了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危险物品,但是此案中安检人员并未发现李玉携带了毒品。

安检人员检查危险物品的目的是防止携带了危险物品的人员给其他不特定的人员造成侵权或者损害,其被侵权人可以控告侵权人,同时这是属于法院过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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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安检人员虽然存在疏忽没有检查出当事人身上的毒药,但是当事人是本人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了侵权行为,属于自杀行为。而对于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她的自杀行为只是因为她本人情绪失控造成的,无法将过错归咎于法院,所以不是法院的责任。

结语

只是简单的一起离婚纠纷案竟然闹出了人命,这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这让我们深知情绪稳定的重要性,不论是在任何场合,不要因为自己的情绪波动就伤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每个人的生命权都是最重要的,我们要敬畏生命,保持情绪稳定,警惕此类案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