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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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事件

据《环球时报》报道,2023年11月11日,越南有18人因贩卖超过216公斤毒品被判处死刑,其中包括2名韩国人,1名中国人。其中,58岁的中国男子李天管(音)在经过4天的审判后,也因贩毒罪被判处死刑。

二、法律问题

本新闻事件中,有2名韩国人,1名中国人被越南判处死刑,需要思考的是:越南法院能不能依据本国法追究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这便涉及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的问题,即一国刑法对具体的个案是否有管辖权。管辖权作为一种司法主权,各国都不会轻易放弃。

本文旨在讲解中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规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这四种管辖原则,这四种管辖原则,实际上就是管辖的“理由”。

(一)属地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我国领域的范围

(1)领陆、领水、领空—固定的领土。

(2)旗国主义: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移动的领土。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即使在其他国家领域内,也认为在中国领域内。需要注意的是,“移动的领土”只有船舶或者航空器,不包括其他。船舶或航空器是否属于“中国”,应以是否在我国登记注册为准。

注意:适用我国刑法并不排斥适用他国刑法。

2.如何理解“犯罪地”,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沾边就管。

(1)只要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基于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2)共同犯罪:只要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3.除外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外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国驻本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等人员。

(二)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适用对象: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包括定居在外国而没有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临时出国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我国国家的外国血统的人。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我国国籍,不再属于我国公民。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领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三)保护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适用条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

(2)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

(3)双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该受处罚。

(4)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四)普遍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 【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犯罪内行驶行驶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原则(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采取普遍管辖原则, 主要是为了防止国际犯罪。

1.适用条件

(1)针对的应当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2)我国是相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

(3)我国刑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4)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2.处理方式

(1)或引渡。

(2)或起诉—起诉国际犯罪时,应适用中国刑法,不能适用国际条约,因为国际条约一般没有具体的罪行规范。

3.常见的国际犯罪: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战争罪、没绝种族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