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国金罚决字〔2023〕15号),杨晓静(时任山东东滨汽车保险代理青岛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负有责任的违法违规事实是:对山东东滨汽车保险代理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对杨晓静(时任山东东滨汽车保险代理青岛分公司财务负责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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