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法院:依法处理

一、 案件简介

陈某棉多次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要求批准其用地建筑。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回复称不受理陈某棉提出的申请。陈某棉于2017年5月再次向县国土资源局邮寄《旧址重建用地申请书》,县国土局收件后作出信访告14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送达给了陈某棉。陈某棉对该告知书不服,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县国土资源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遂判决驳回了陈某棉的诉讼请求。陈某棉不服,遂上诉至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责令县国土资源局对陈某棉的旧址重建用地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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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答辩

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陈某棉通过信访形式向国土局和信访局申请用地批准其用地建筑,县国土局已经作出了信访告14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邮寄给了陈某棉。故,县国土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确认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时效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第二款规定:“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确切要求。”本案中,陈某棉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旧址重建用地申请书》,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未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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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裁判结果

责令县国土资源局对陈某棉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旧址重建用地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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