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强,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

被申请人:陈宇超,男,汉族,户籍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号:

被申请人:钟明荃,女,汉族,户籍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

申请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2023)粤0307执593号民事裁定,现提起监督申请。

事实与理由:

在(2023)粤0307执593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我申请执行拍卖的标的物,自己却不能得到执行款,而执行法院对于其中的相关情况拒绝向申请人及代理人说明,法官这样做涉嫌违法!

由于在(2022)粤0307民初16033号案件诉讼中,我们申请保全了龙岗区中心城悦城花园(二期)20 号楼 B 单元 B 104 房产,执行开始后法院决定拍卖,但在第一次以454万多元流拍后告知申请人,该房产有抵押,法院决定不再拍卖,网上送达一个同意不拍卖的笔录,让申请人的代理人签名。申请人拒签要求继续拍卖。第二次拍卖以502万成交。但最终全部用以清偿了案外抵押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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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本案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对于案外抵押权人的具体数额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和其本人所述根本不一致,不排除案外抵押权人和被执行人有意串通骗取执行款,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可能。

一、案外人向法院书面提交的说明自称,有借给本案被执行陈宇超500万元,目前还欠他们534万元;明显不合常理,借款已经过去了三年多的时间,被申请人不可能一分钱没有还,根据申请人和陈宇超的沟通了解,他是还过一部分钱的,根本不存在借款三年多,本金一分钱没还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责令案外抵押人提供他们之间借款还款的帐户及流水,供申请人质证,否则他们双方涉嫌相互串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但法院对于申请人的这一要求根本不予理睬。

二、由于拍卖成交后,近两个月的时间法院没有任何信息,我的代理人去催问法院执行人员,才向我们送达了一份财产分配方案,而这个方案当中,列举了案外低押人的债权中本金有利息,有罚息,有复利,有违约金,有律师费,有保函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总共达到736万多。且仍然拒绝让申请人了解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质疑:案外抵押权人自己申报,也只有530万,这个数额在没有证据核实的情况下尚且存疑。法院现在竟然认定又高出几百万的债权,并且还有保函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这些,这些材料却一个也不给申请人看。代理人曾经提出异议,法官回复只有一句话:可以去提执行异议。

虽然执行异议虽然是法定程序,但申请人想了解本案的相关的材料,因为这是关乎申请人合法债权的,法官没有理由拒绝,在合法的范围内解决执行申请人的问题,并不是只能申请人去提执行异议。申请人作为普通公民,进入诉讼程序的代价是高昂的。

该法官作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中,将一个名叫“李俞燕”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案件,列为本案分配财产的案件,申请人根本不知道这个“李俞燕”和本案的被执行人之间有什么关联,为什么要在本案的分配财产。执行法官明显在违法执行。

申请人现请求对(2023)粤0307执5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对于执行过程中案外抵押权的债权认定过程向申请人公开材料,以免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相互串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执行法官的不当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规范,追回我个人的损失。

投诉人: 陈 强

2023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