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用“你情我愿”来形容两个人在一件事上的共同意愿,若再形象些可以用一句歇后语来表达: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那么按道理说既然你情我愿了,后续就没有什么责任可谈,更别说法律责任,就连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都以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作为衡量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似乎凡事只要你情我愿就与法与他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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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未必都如此,湖北省孝感市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女生为了满足心愿(钱和苹果手机)主动约见男网友,结果她满足了心愿,而男网友却被判了七年有期徒刑。有些只看结果的伙伴对此疑窦重重:你情我愿也不行?

华南(文中人物均为化名)50岁,性别男,爱好女,系孝感市某县的一位成功人士,具体有多成功我们不太清楚,只知道他出手阔绰,屁股下的座驾是一辆白色越野车,时常出入档次不低的宾馆饭堂,称手的聊天工具是QQ,网上人人叫他“华仔”。

正值人人欢天喜地的春节期间,华南并不为所动,而是仰躺在沙发里在QQ上不厌其烦地翻找着。他在翻找什么?相信大家伙从他的爱好上已看出端倪…果然没多大一会儿“华仔”就与一个叫“带刺的玫瑰”的妙龄少女成了热聊好友。

从“带刺的玫瑰”个人资料里华南看到对方芳龄十七,随着进一步深聊华南得知“带刺的玫瑰”真实姓名叫刘静,尚未完成学业,但对方在网聊对话中显得非常老练,让华南对这个照片中虽偏胖显成熟但仍有稚气的女生充满了无限期待。

古人云“高级的猎手总是以猎物的姿态出现”,华南便是其中的一个翘楚,尽管他对刘静垂涎欲滴,但他从始至终都没主动发出过邀约,反倒是刘静按捺不住,还没聊几天就在字里行间透露出让请吃饭的意思,华南明明心头狂喜却摆出云淡风轻的样子应允下来。

几天后刘静带着女同学李婧来到孝感,主动给华南打去电话告知了位置,三人用餐后“华仔”又开着他那部白色越野车把刘静二人带到某假日酒店。进入客房刘静表示只要钱到位…华南岂能不懂,随后一场不正当关系悄然发生,期间知趣的李婧一直在大厅等待。

约0.5小时,华南偃旗息鼓后大方地拿出十张红票票递给刘静,刘静愉快地收下,然后整理好衣裙走出房间,与翘首企盼的李婧会合后并肩走出酒店。到这里,大家都应该能看出这是一场应该被抵制的不法交易,正常情况如被抓获可能会面临治安拘留及罚款。所以,不是所有的事你情我愿了都可以。

言归正传,话说一个星期后,刘静又说想要一部苹果手机,并说以后就不要红票票了,华南眼睛都没眨立马表示同意并让刘静速来孝感。刘静如约而至,还是领着李婧,还是先吃饭后去假日酒店,李婧还是在大厅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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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毕,心满意足的华南拿出一台崭新的苹果手机(价值四千余元),刘静得偿所愿,等候的李婧也拿到两张红票票,一派皆大欢喜的祥和场面。

后续刘静是否履行了承诺呢?对此法律文书并未提及,但从事件进展推断她可能一次都没履行,因为没过多久她就发现大姨妈失踪了,由于没有明显的呕吐反应她忽视了,一个小生命已开始慢慢生长。

如果这事发生在旁人身上可能只是一个不难收场的意外事件,偏偏事主是刘静…十个月后肇事者华南接到警方传讯,接着因涉嫌QJ罪刑拘,那一刻他惊呆了:这是怎么回事?我们是两相情愿的呀!

原来刘静不知不觉中有了身孕,等她发现有小生命在肚子里乱动时又不敢对家人说…11月底那晚,她在表姐家的卫生间里将婴儿娩出却束手无策,慌乱中随手将那个还没哭出声的小生命顺窗户撇到楼下,次日人们发现时婴儿已失去生命体征。

审讯室里刘静哭诉了孩子的由来,警方在核查她的身份信息时惊讶发现,生命的种子播下时刘静还不满十四周岁,警方随即传讯嫌疑人华南。讯问室里华南一脸懵:她的QQ资料上写的17岁呀!看着她也像17、8岁很成熟啊!

但刘静的一句话让他坠入了深渊:第一次见面他虽没问她年龄,但她介绍李婧时曾说她们两个都是初二学生;李婧接受调查时也证实刘静说过类似的话。因此警方认为嫌疑人华南应该知道刘静不满十四岁的事实。

该案还有一个插曲,刘静还陈述另一男子也与她有染,警方调查后得知这名在某医院工作的男子52岁,姓名与华南仅一字之差,名为华清。情节稍轻的是其仅有嘴上功夫及皮毛之实,尚未造成实质性侵害,经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至于是否还有其他人侵害了刘静,刘静没说,那就是没有吧。在华清案中有个令人奇怪的事,无论是被害人刘静还是其他被冒犯的女生及证人,均异口同声说52岁的华清看上去只有三十多岁…

回到华南刘静案,后续一审方同样认为被害人告知过被告人其是某中学初二学生,被告作为有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未满十四周岁,故应认定被告“明知”并使用财物诱惑以达到侵害目的,因此判处被告人华南有期徒刑六年,同时赔付医疗费四千余元。

宣判后,被告华南不服判决,坚持认为不“明知”,同时检方也提起抗诉认为一审量刑过低:被告人明知而称不“明知”不属于自首;造成被害人怀孕生产还摔死婴儿,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二审方经复核认为被告华南应“明知”,虽然已赔偿被害方十万元取得了谅解可从轻,但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应从重,故在驳回检方第一条抗诉意见后重新作出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华南有期徒刑七年。

华南再未提起上诉,可能他幡然醒悟到自己的错误所在了吧。而我们则能得到一个明确的结论: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触犯法律的事就算你情我愿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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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值得探讨的是对被告人“明知”的认定:其一是如今大多数孩子发育超前,加上化妆和衣着衬托,十三四岁显现出成熟度是可能的;其二成年与否与就读初二没有必然关联;其三被害人说出的话不是没有可能被忽略,正常人都有走神的时候,何况一个被欲望占据了头脑之人?

当然探讨的前提是就事论事,而非为罪犯开脱,另外笔者想说案中这个冒充17岁的女孩完全称得上是诸多后果的缔造者,别说社会价值观也别说心智不成熟,她是过于早熟了!各位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