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矿产资源开发中重要的环节,对于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和勘查成本效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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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1)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是根据分析类似矿业权的交易案例,相对比较其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等因素分析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适用于评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较大、具有着相同或相似性交易案例的情况。

(2)单位面积倍数法:利用矿产资源主管机构发布的、以及其他途径取得的距评估基准日最近的低勘查程度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相关资料确定,适用于评估矿产资源品质较高、开采条件较好的情况。

(3)资源价值比例法:根据相同矿种,结合各因素考虑勘查区地质矿产特征、资源品质、开发利用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矿业市场条件等因素,选择交易案例,合理分析确定探矿权价值占资源价值的比例;或利用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探矿权价值占资源价值的比例。

(4)收入权益法:仅限于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详查和勘探探矿权。

(5)折现现金流量法:结合分析矿业权的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等因素评估矿业权的价值,并按照折现现金流量计算出最终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评估参数应严格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和《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等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进行选取。

(6)勘查成本效用法:通过分析勘查成本和效用价值的关系,制定出符合当前市场行情的勘查成本效用值,再乘以矿业权的面积或资源量,算出最终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根据《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中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前提条件、应用范围和侧重点各不相同,但都基于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合理、公正、科学的评估。在实际应用中,评估机构和专家需要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矿业权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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