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北向我方移交电诈犯罪嫌疑人3.1万人,11月份大概是我国警方今年最忙的一个月了,有网友调侃称,今年的双11电商不行了,但是打击电诈成果还是很不错的。

为什么缅北会将涉嫌电诈的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我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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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涉及到刑法中的属人管辖,即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电诈嫌犯涉嫌的罪名为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这就需要电诈嫌犯的诈骗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才有可能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

根据最高法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规定,诈骗3万元以上就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情节,而缅北向我方移交的电诈嫌犯也很难有金额不足3万元的。

如果犯罪事实如此,那么这3.1万人就很难免予刑事处罚。

但也有例外,众所周知,并不是所有的电诈嫌犯都是主动、积极参加电诈犯罪活动的。

就比如明氏电诈家族,对于电诈园区可谓是荷枪实弹,很多被骗过去的同胞们在知道所谓的高薪就是诈骗后,不愿意实施诈骗。

所作出的诈骗行为是被胁迫的,是违背本人意志的。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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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于是被胁迫参加电诈犯罪活动的,应视情况定罪量刑或免除刑罚。

不过,例外之下还有例外,对于被胁迫后参加电诈犯罪活动后,又积极主动实施电诈犯罪活动的,这些就已经不属于被胁迫了,该怎么判就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