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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10月28日,根据国家最新要求,上海及时对条例作了修正,此次是第二次修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2023年,世界银行推出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上海启动新一轮对标和迎评工作,为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对条例的第二次修正。

“此次修正,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最新部署的需要,也是结合世行新的评估体系,固化完善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经验做法,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需要。”阎锐说。

条例的主要修改包括三方面内容:

首先,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新要求。一是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明确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二是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应急援助机制,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等;三是完善了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的相关规定,有序推动直接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四是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明确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涉诉信息澄清机制,避免对中小企业正常贷款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对标世界银行评估指标进一步深化改革措施。一是明确推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可靠性监管计划,实施“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二是健全纠纷化解相关制度安排,推行劳动纠纷调解优先,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一站式解决工作机制,明确商事调解员名册、利益冲突披露和回避等规定;三是完善了司法审判机制和办理企业破产相关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发挥庭前会议机制功能,新增了公司管理层忠实、勤勉义务,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以及破产管理人履职等规定。

第三,固化完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经验成果。一是提升经营主体登记等事项办理便利度,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二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制改革,细化建筑师负责制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完善区域评估制度等;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相关执法行为时应当审慎适用列举式条文中的兜底条款等;四是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专用信用信息报告替代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完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