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抗4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何杏冰,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24层。
负责人:范鑫,该中心总经理。
申诉人何杏冰因与被申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21年2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穗检民监〔2020〕44010000367号民事抗诉书, 认为本案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谭健颖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梁燕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古嘉玲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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