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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申5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何杏冰,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霍永基,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范鑫,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梦斐,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何杏冰因与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4民初489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何杏冰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2016年12月1日以前的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东庄大街五巷6号,但申请人于2003年起已搬到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东庄北街1号之一居住。2.申请人是2019年7月17日收到银行强制扣款的信息才得知本案存在。3.涉案信用卡的开卡人在开卡时留下的电话号码和地址均不是申请人的,申请人也从来没有收到法院的电话和传票,无法进行申辩,导致一审法院在该案中对申请人作出了缺席判决。鉴于再审申请人从来没有在交通银行领用信用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伪造的,综上,请求:撤销(2018)粤0104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驳回交通银行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018)粤0104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7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8月13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另外,对于一审法院送达问题,经查,一审法院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文书未果后,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在申请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理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申请人请求再审本案缺乏充分理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何杏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 钜

审判员 彭 湛

审判员 叶建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 星

何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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