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为维持美丽,花45万打100多针玻尿酸,当时注射效果不错,可1个月后就发生变形,脸部变形垮下来,还伴有头疼、头肿、掉发等症状,女子直言脸部已经变成“发面馒头”,可找到美容机构时,对方却称是正常现象。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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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是浙江人,年轻漂亮、身材高挑,衣着光鲜亮丽,出行工具是一辆红色保时捷,是别人眼中的白富美,但既然是女孩子,肯定希望自己能够变得更美。

再加上近些年来,随着美容行业的发展,各类功效不同的药品推出,于是杨女士就想着去美容机构改变一下自己,经过一番了解后,她和朋友周女士选定杭州的一家医院。

从网上的评论来看,这家医院颇受好评,从这里出来的女子,都说美容效果非常显著,因此两人就到达医院,在院长的推荐下,往脸部里注射了玻尿酸。

玻尿酸是一种常见的美容产品,从网上搜索信息来看,该产品功效很多,最众所周知的就是让皮肤变得充盈有光泽,让人看起来更加年轻完美。

注射完玻尿酸后,杨女士两人确实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让他们非常欣喜,于是就放心地接受后续治疗,结果没想到1个月后,功效居然发生反转。

注射的玻尿酸,非但没有让两人继续变美,反而让两人出现严重的副作用,面部肿成发面馒头,更是开始掉发和头疼。

发现问题后,杨女士立刻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将面部中多余的玻尿酸去除,据杨女士所说,她从头到尾一共打了30针,在医生的治疗下已经逐渐恢复正常。

但同行的周女士则没有那么幸运,她前后共打过100多针,花费超过45万,周女士表示自己整个人特别不舒服,出现很多副作用,因此对药品存在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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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表示,她和杨女士不同,在尝试过玻尿酸带来的甜头后,她就有点沉迷于这种状态之中,想要用其他项目,将自己整个人进行一次大改造,变得更加的完美动人。

因此,在短短几个月内,周女士在美容机构中,一共注射100多支玻尿酸,总花费45万元以上,共进行过精灵耳、高颅顶、口周年轻化、鼻基底、卧蚕幼眼等项目。

但豪掷千金并没有带来好的效果,注射仅30多支的杨女士尚且出现面部浮肿变形等后遗症,而注射了100多支的周女士,后遗症则更加严重。

注射完玻尿酸后,周女士不仅跟杨女士一样,出现面部浮肿的问题,而且还出现一些其他症状,例如面部疼痛难忍、脱发、头痛等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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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周女士在医院里面接受了一段时间的治疗后,才恢复了一大半,但距离完全恢复还需要一段时间。

不过,周女士和杨女士一样,此时都只有一个诉求,那就是让这家美容机构付出代价,杨女士两人都认为,之所以会出现问题,肯定是因为这家的药剂师有问题。

民警在接到杨女士的报警后,很快就赶到现场,对于民警和记者的到来,机构方面也选择积极配合,出示相关的营业执照,表示自己具备合法经营的条件。

机构还称,他们注射的玻尿酸产品质量没问题,如果两位女士有任何疑问,都可以与机构沟通,但如果无法调解成功,建议两人去走法律程序,双方在法庭上见真章。

杨女士两人的诉求是让美容机构退还所有费用,并承担相应医疗费,美容机构则认为两人的情况并没有他们描述的那么严重,所以不愿退还费用。

最后,杨女士两人只好接受对方的建议,准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应如何认定?

1.首先,美容机构必须有资质。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该机构证件齐全,已经依法取得资质,因此在美容服务开展上没有问题。

2.其次,若玻尿酸质量有问题需要担责。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最终责任由真正的过错者承担。

因此,若玻尿酸有质量问题,生产者需要担责,若玻尿酸本身没有问题,但美容机构使用剂量过多,超过规定标准,则美容机构需要担责。

3.最后,两位女士自身也有一定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两位女士为追求美丽,于短时间内疯狂注射玻尿酸,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但他们仍选择如此,因此可以减轻侵权方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