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9,捡拾存折并猜配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程剑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56号。

2、被告人程剑,1967年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3、程剑2002年2月捡到朱卫祖的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因程剑认识朱卫祖,程剑在家多次估猜密码并分别于同月20、25、26日先后到中国银行不同支行网点取款但均因密码错误失败,后3月10日用朱卫祖手机号码后六位作为密码取出现金200元,经统计程剑在不同支行网点取现4次共13.22万,案发后,程剑退回全部赃款,屯溪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4、屯溪区法院判决程剑盗窃罪10年,罚金1万。

5、程剑上诉,黄山市检察院变更罪名为侵占罪,黄山市中院撤销原判,改判程剑诈骗罪3年缓期4年,罚金1万。

6、司法观点,首先,案发后程剑归还了财物,与侵占罪的“拒不交出”的规定不符,即使本案构成侵占罪也属于亲告罪,检察院无权直接变更起诉罪名,法院也不得直接改判为侵占罪;其次,朱卫祖的存折是遗失物而不是遗忘物,程剑捡到存折的行为就不可能定盗窃罪;再次,程剑捡到存折后,立即以非法占有存折里面的钱财为目的,不断的估猜密码并更换不同支行网点试密码,向银行工作人员隐瞒其对存折里钱财无支配权的事实,让银行工作人员取出现金,导致被害人损失钱财,程剑获取钱财并非法占有,这即是典型的通过欺骗第三人而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诈骗行为,故本案程剑估猜密码取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