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云南亿万富翁被杀案,经过重新审判之后,终于迎来了二审的宣判结果,经过被告人的多次上诉,法院维持了审判结果,也即仍对凶手判处死刑。

犯罪人小帅(化名)在一个很平常的一天,杀害了云南的亿万富翁小山(化名),探究这起命案的原因,不禁令人唏嘘不已。

犯罪人小帅,他曾经是一名吸毒人员。曾经在广东某戒毒所强制戒毒长达十八个月。本次案件的被害人是云南某亿万富翁小山。二者看似没什么交集,小帅为什么会将小山残忍杀害。

原来,经知情人士透露,小帅曾经在哥哥小勇(化名)的授意下,为小山所创建的公司投资了五十万,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但是公司紧急关停后,小帅并没有拿到分配的赔偿金。于是他便对小山有了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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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天的监控画面显示,小帅驾车尾随小山到家,在小山下车打开车门的那一刹那,猛得把车开过去撞小山。驾车撞伤小山之后,其并没有停止他的罪行,就用尖刀捅刺小山数十刀,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将小山进行杀害之后,他用电话进行了报警自首。

法院经过一审判决,判处小山死刑。小山不服,提起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对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依旧不服,又对发回重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经过重新审判,决定维持死刑的原判决。

至此,案件经过多次审判之后,仍然决定对小帅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需要对被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以案释法】

一、如果案发当天,小帅系醉酒后驾车对小山进行跟踪,醉酒驾车是否会影响对小帅定罪处罚?

醉酒驾车可分为多种情形,不同的的情形下,需要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相应的区分。

行为人醉酒驾车但是没有发生交通肇事,即被警方查获的,法律对此的认定是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与放火相当的程度,对此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比如,行为人醉酒后丧失辨认能力,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多次发生闯红灯现象,导致周围车辆紧急刹车,被交警拦下之后并未产生危害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危险的程度比较高,法官结合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醉酒驾车并且发生了交通肇事,造成了他人严重伤亡或者死亡的危害结果。

对此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醉酒驾车不同于交通肇事,醉酒驾车对公众的人身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

而醉驾者明知会发生这样的危害结果仍然实施该种行为,表明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当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故此法律为了严惩此类犯罪,对该行为的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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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践中对于醉驾者肇事的认定情节较为复杂,不能一律都将该种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结合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形成自己的心证,从而作出对当事人都有利的判决。

对于小帅杀害小山之后,进行投案自首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自首,并且减轻相应的刑罚?

通过相关证据显示,小帅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其具有持刀杀害小山的犯罪事实,虽然在犯罪之后其进行了积极地投案自首,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足以对其进行相应的从宽处罚。

最后,对于小帅杀害小山的手法极其残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故意杀人罪的最高量刑是死刑,对其多次上诉之后判处死刑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一种最严重的罪行,属于被害人权利受到最直接、最严重侵犯的一种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凶手应该被判处死刑,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的权威性得到了有效的体现,因为嫌犯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同时,审判过程中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法官保持客观中立,严谨审理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