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10日下午3时许,上诉人邱某某酒后到邻居何某某的家门口,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互骂。邱某某心生恼怒,回家从厨房柜抽屉取出一把自制刀具返回何某某家门口,并责怪何某某曾说其闲话等,二人再次争吵并互相拉扯。

邱某某母亲闻讯前来劝阻未果,邱某某持刀朝向何某某胸部捅刺二刀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何某某系被刺破肺动脉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邱某某逃走,2008年9月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4月24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判处: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死刑立即执行)。

在10日的法定上诉期限内,邱某某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辩护意见

本律师接手上诉人邱某某故意杀人案上诉一案后,依法会见了上诉人,查阅了案卷,了解案情。于2009年8月12日参与庭审,本律师在法庭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认定;二、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上诉人行凶后,曾打电话给被害人亲属前来救治,且案后,其家庭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悔罪表现好,请求撤销死刑。

三、最终裁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邱某某行凶后,曾打电话给被害人亲属要求进行救治,且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邱某某的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诉辩理由可予采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某某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邱某某的量刑;二、改判邱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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