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澎湃新闻:“万万没想到,这种事会发生在我的孩子身上。”11月10日,16岁少女小菱的爸爸对澎湃新闻说,小菱在13岁时被29岁男子陈某介绍卖淫,并被40岁的男子于某强奸。判决书显示,湖南永州市宁远县男子陈某2021年开始带女孩在各种KTV场所进行有偿陪侍和卖淫,涉及13名女孩,均为未成年人,有的还是不到14岁的幼女。宁远县法院原审以介绍卖淫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小菱的家人不服并为此奔走,永州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宁远县法院再审。后检察机关以案件事实与原审起诉事实不符、发现漏罪为由变更起诉和补充起诉。2023年10月20日,宁远法院再审改判陈某有期徒刑7年,陈某上诉,目前该案处于二审中。2021年5月,小菱玩短视频App时,陈某通过私信联系上了当时还在读初二的小菱。彼时,因学业压力等,小菱厌学逃课。且由于父母离异,进入青春期的小菱又有些叛逆。对于互联网交友,她毫无防备,更不知社会险恶。陈某生于1992年,只比小菱的父亲小几岁。小菱家人告诉澎湃新闻,陈某获取了小菱的好感,并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此时小菱不到14岁。宁远县法院判决书显示,陈某外号“胖胖”,在认识小菱之前,他就从事介绍女孩去KTV有偿陪侍和卖淫的违法活动,他从中抽取提成,陪唱400元一次,他抽取100元。此外,他还介绍女孩卖淫,并抽取70~150元不等的介绍费。宁远法院再审查明,2021年8月案发时,陈某介绍有偿陪侍和卖淫的女孩多达13人,其中,被介绍卖淫的有3人。而这些女孩均为未成年女孩,年龄最小的2008年出生,比2007年出生的小菱还小。法院认定陈某的违法所得为5.3万余元。在小菱被陈某带着陪酒、介绍卖淫时,小菱的爸爸一直在寻找离家的女儿。“我放下广东的工作,回到宁远,找了各种途径,花了很多钱,一定要找到她。”小菱爸爸说。2021年7月,他费尽千辛万苦,终于打听到,女儿跟于某在一起。他马上向警方报案。裁判文书显示,于某2021年7月1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宁远县检察院批捕。于某被抓时,小菱爸爸还不知道陈某的存在。于某被抓后,他仍然经常看不到女儿。他继续找人,打听到女儿是被陈某带坏的。陈某就是宁远县人,住在一处出租房。2021年8月的一天,小菱爸爸在一个宾馆发现了小菱。此刻,他看到他的女儿染着发、纹着身,旁边还有四五个和她差不多年龄和装扮的女孩,以及三个男人。小菱爸爸又心痛又愤怒,他不知道谁是陈某,气急之下,他抓了一个最不顺眼的打了一顿。随后,他报警了。2021年8月26日,陈某因介绍卖淫罪被刑拘,9月28日被批捕。警方查明,小菱一共被介绍卖淫16次,获利5800元,陈某抽取提成2450元。“万万没想到,这个事情会发生在我女儿身上。”小菱爸爸伤心地说。他也在县城长大,知道社会上有人专门带女孩卖淫,但比较隐蔽,他怎么也没想到女儿会被这样带坏。他反思自己平时光顾着挣钱保障女儿的物质生活,对女儿精神上关心不够。小菱爸爸称,他曾接到宁远县法院的电话:“法官要我们写谅解书,说对方会给一部分经济补偿,人家还年轻,都是一个县城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谅解他?他还年轻,他判缓刑,那我女儿呢?我女儿一辈子都给废了。赔100万都没用。我们家会缺那点钱?”小菱爸爸说,他不可能谅解陈某。2021年12月28日,宁远县法院对陈某案宣判,判决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刑一年二个月,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刑六个月,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公诉机关宁远县检察院仅起诉了陈某上述两个罪名,且以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为由,建议判处其介绍卖淫罪判刑一年二个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六个月,两罪合并执行一年四个月。在犯罪事实方面,检察院仅起诉了陈某2021年7月以来的犯罪事实,包括介绍2名未成年人卖淫,获利2000元,组织4名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获利6000元。一审判决下判后,陈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生效。按照判决,陈某将于2022年12月25日释放出狱。对于判决情况,小菱家人感到不满意。小菱家人提供的一段通话录音显示,陈某的姐姐称,其亲戚是县领导,其通过行贿操办了陈某的事情,向公安、检察院、县法院打招呼,否则陈某一个罪最少判五年,两个罪判最少十年。这段通话,是小菱的家人假扮和陈某一样犯了事的人,想找陈某姐姐帮忙疏通关系而拨打的。小菱被于某侵犯后,发现自己身体不舒服,她不敢告诉家人,自己找小诊所看,被告知“不是一点点钱能治得好的”。如此,她又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因为没钱,所以又(卖淫)挣钱去看病”。这些钱对于治病仍不够。结果,她又落入下一个错误认知——“我偷了我家里的钱。”小菱说这句话时,声音在微微颤抖,此前她也从未做过这样的事。她偷偷从奶奶手机上转走了1.5万元,在后来家人带她去正规医院检查前,她自己已经花了2万元治病。本来想着(卖淫)挣钱,最终还赔大钱。我认为:此案如果没有人向公安、检察院、县法院打招呼,不可能判这么轻。永州市纪委监委应当尽快介入查处,永州市检察院应当再次抗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督缺失,司法腐败行为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民间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吃了原告吃被告”,说的就是枉法的法官。一旦出现司法腐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院就开始在制造新的纠纷。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又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前些年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司法腐败了,钱是法,权也是法,黑白全靠钱、权安排。法律成了金钱的奴隶,以法治国便无从说起,更成为笑谈。司法腐败是最可怕的“社会毒瘤”,更是以法治国的毒瘤。它的可怕之处在于无限增生,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包括公、检、法和政府机关在内,以执法为幌子,以攫取钱财为目的。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前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杀人越货,不但没有被惩处,其头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红顶”,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后面的保护伞很大!政法机关和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公正、公平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从事司法工作者基本职责。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操守是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是司法反腐工作的本质所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行。对执法司法状况,当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还是比较多,主要是不作为 、乱作为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司法腐败,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有案不立、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司法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法院乱象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现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不托人情、不找关系的是少数。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是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老百姓要办点事多么不易,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这种现象一定要扭转过来!司法也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制度。在这个中间地带,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社会角色,可以进行协商、谈判、和解,并且得到第三者(司法)公正的保障。在传统规模很小的地方共同体里面,人们可以通过日常经常性的互动建立社会信任。但在比较大的共同体尤其是在现代流动性社会,社会角色之间信任的建立和保障都必须依赖于法律,尤其是司法。司法在当前中国社会中的价值,远未达到其应有的水平。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都经常可以藐视司法,把司法当儿戏。这里主要是司法的政治化问题。法的特性是一致性和普遍性,即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政治化的特性就是多样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样的待遇。如果有钱者可以通过钱、有权者可以通过权把司法过程政治化,那么无权无势者则可以通过花样繁多的形式例如集会、游行、抗议、暴力(包括自杀)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而这正是今天社会的现实情形。几千年前历史表明,吏治腐败普遍表现形式是司法腐败。各级官员代表着皇帝、国家统治者行使国家权力,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朝廷的形象。因为司法公正与否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关系到老百姓对国家信心、认可度。假如,全天下老百姓对国家的统治者都不认可,则国家危矣。因此,对待司法机关中的腐败分子,绝不能心驰手软。为了整顿吏治、肃清贪腐,历代统治者可谓绞尽脑汁、方法用尽,有什么检查制度、御史巡按制度,还专门设立吏部选拔、考核官员,甚至不惜严刑峻法。汉武帝、武则天重用酷吏惩治贪腐,朱元璋用骇人听闻的残酷的刑法来威慑官吏犯罪,永乐等明朝皇帝用东厂、锦衣卫来监督、侦查大小官员的一举一动。林冲因司法不公被逼上梁山,李岩被陷害入狱后揭竿而起,历史上多少英雄豪杰因司法腐败而挺身而起、斩木为兵,一呼百应、天下景从,到头来是“一夫作难而七庙隳!”古今中外的领导人、政治家们深知司法腐败危害的严重性,对官员犯罪、司法腐败深恶痛绝。因为他们深知,司法腐败就是国家腐败,是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关系到政权是否牢固的根基。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绝不允许政法系统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只有依法强化监管,提高责任追究执行力,才能把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关进笼子,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接受监督,而且不留任何死角,不能靠官员来监督官员,要让法律制度、舆论媒体、人民的监督,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司法腐败。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两千多年前的《左传曹刿论战》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名篇,因为入选过中学语文课本。但读这篇文章的时候大家恐怕都是初中生,或者是过分注重“一鼓作气”这样的战术问题,因而真正从战略高度领会其深意的并不多。话说当年齐国大军攻鲁,曹刿问鲁庄公凭什么来应战。庄公先说了两点:一是衣食这类养生的东西,我不敢独自享受,一定把它分给别人。二是祭祀用的猪、牛、羊、玉器和丝织品,我从来不敢虚报夸大,一定按照实情相报。但曹刿认为这只是小恩小惠和小信用,据此并不能取胜。最后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我一定会按照实情处理。”曹刿这才放心:这是尽了本职的一类事情,可以凭借这一点去应战。许多人事后总结说鲁国之所以取胜,是因为鲁庄公采纳了曹刿关于“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战术理论,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忽视了司法公正在凝聚民心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反面的例子是清末的多次对外应战: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领导人民选官立法,实行官由民选法由民立依法治国,对政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中华:永州男子强奸幼女介绍卖淫,被判刑一年多再审改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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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万万没想到,这种事会发生在我的孩子身上。”11月10日,16岁少女小菱的爸爸对澎湃新闻说,小菱在13岁时被29岁男子陈某介绍卖淫,并被40岁的男子于某强奸。判决书显示,湖南永州市宁远县男子陈某2021年开始带女孩在各种KTV场所进行有偿陪侍和卖淫,涉及13名女孩,均为未成年人,有的还是不到14岁的幼女。

宁远县法院原审以介绍卖淫罪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小菱的家人不服并为此奔走,永州中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宁远县法院再审。后检察机关以案件事实与原审起诉事实不符、发现漏罪为由变更起诉和补充起诉。2023年10月20日,宁远法院再审改判陈某有期徒刑7年,陈某上诉,目前该案处于二审中。

2021年5月,小菱玩短视频App时,陈某通过私信联系上了当时还在读初二的小菱。彼时,因学业压力等,小菱厌学逃课。且由于父母离异,进入青春期的小菱又有些叛逆。对于互联网交友,她毫无防备,更不知社会险恶。陈某生于1992年,只比小菱的父亲小几岁。小菱家人告诉澎湃新闻,陈某获取了小菱的好感,并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此时小菱不到14岁。

宁远县法院判决书显示,陈某外号“胖胖”,在认识小菱之前,他就从事介绍女孩去KTV有偿陪侍和卖淫的违法活动,他从中抽取提成,陪唱400元一次,他抽取100元。此外,他还介绍女孩卖淫,并抽取70~150元不等的介绍费。宁远法院再审查明,2021年8月案发时,陈某介绍有偿陪侍和卖淫的女孩多达13人,其中,被介绍卖淫的有3人。而这些女孩均为未成年女孩,年龄最小的2008年出生,比2007年出生的小菱还小。法院认定陈某的违法所得为5.3万余元。

在小菱被陈某带着陪酒、介绍卖淫时,小菱的爸爸一直在寻找离家的女儿。“我放下广东的工作,回到宁远,找了各种途径,花了很多钱,一定要找到她。”小菱爸爸说。2021年7月,他费尽千辛万苦,终于打听到,女儿跟于某在一起。他马上向警方报案。裁判文书显示,于某2021年7月1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宁远县检察院批捕。

于某被抓时,小菱爸爸还不知道陈某的存在。于某被抓后,他仍然经常看不到女儿。他继续找人,打听到女儿是被陈某带坏的。陈某就是宁远县人,住在一处出租房。2021年8月的一天,小菱爸爸在一个宾馆发现了小菱。此刻,他看到他的女儿染着发、纹着身,旁边还有四五个和她差不多年龄和装扮的女孩,以及三个男人。小菱爸爸又心痛又愤怒,他不知道谁是陈某,气急之下,他抓了一个最不顺眼的打了一顿。随后,他报警了。2021年8月26日,陈某因介绍卖淫罪被刑拘,9月28日被批捕。警方查明,小菱一共被介绍卖淫16次,获利5800元,陈某抽取提成2450元。

“万万没想到,这个事情会发生在我女儿身上。”小菱爸爸伤心地说。他也在县城长大,知道社会上有人专门带女孩卖淫,但比较隐蔽,他怎么也没想到女儿会被这样带坏。他反思自己平时光顾着挣钱保障女儿的物质生活,对女儿精神上关心不够。小菱爸爸称,他曾接到宁远县法院的电话:“法官要我们写谅解书,说对方会给一部分经济补偿,人家还年轻,都是一个县城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

“谅解他?他还年轻,他判缓刑,那我女儿呢?我女儿一辈子都给废了。赔100万都没用。我们家会缺那点钱?”小菱爸爸说,他不可能谅解陈某。2021年12月28日,宁远县法院对陈某案宣判,判决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刑一年二个月,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刑六个月,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公诉机关宁远县检察院仅起诉了陈某上述两个罪名,且以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为由,建议判处其介绍卖淫罪判刑一年二个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六个月,两罪合并执行一年四个月。在犯罪事实方面,检察院仅起诉了陈某2021年7月以来的犯罪事实,包括介绍2名未成年人卖淫,获利2000元,组织4名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获利6000元。

一审判决下判后,陈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生效。按照判决,陈某将于2022年12月25日释放出狱。对于判决情况,小菱家人感到不满意。小菱家人提供的一段通话录音显示,陈某的姐姐称,其亲戚是县领导,其通过行贿操办了陈某的事情,向公安、检察院、县法院打招呼,否则陈某一个罪最少判五年,两个罪判最少十年。这段通话,是小菱的家人假扮和陈某一样犯了事的人,想找陈某姐姐帮忙疏通关系而拨打的。

小菱被于某侵犯后,发现自己身体不舒服,她不敢告诉家人,自己找小诊所看,被告知“不是一点点钱能治得好的”。如此,她又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因为没钱,所以又(卖淫)挣钱去看病”。这些钱对于治病仍不够。结果,她又落入下一个错误认知——“我偷了我家里的钱。”小菱说这句话时,声音在微微颤抖,此前她也从未做过这样的事。她偷偷从奶奶手机上转走了1.5万元,在后来家人带她去正规医院检查前,她自己已经花了2万元治病。本来想着(卖淫)挣钱,最终还赔大钱。

我认为:此案如果没有人向公安、检察院、县法院打招呼,不可能判这么轻。永州市纪委监委应当尽快介入查处,永州市检察院应当再次抗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领导人民选官立法,实行官由民选法由民立依法治国,对政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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